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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信息] 公路超期收费行为叫停 已还清贷款公路须停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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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5 02:19: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公路超期收费行为叫停 已还清贷款公路须停收。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通知要求,各地要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
  
  对下列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拆除路面收费设施。包括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超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已还清建设贷款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既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
  
  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一是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国家确定的东部地区省份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30年。二是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0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超过2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超过30年)。
  
  对通行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
  
  
  此次专项清理活动将自2011年6月20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调查摸底、自查自纠、检查复核、总结完善四个阶段。
  
  通知要求,各地要全面清理超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对下列情况,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国家确定的东部地区省份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30年。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0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超过2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超过30年)。
  
  通知指出,以上两种情况,要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对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期调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和时限要求,报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
  
  通知指出,收费公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跨度大、情况较为复杂,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清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现有政策法规和本通知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同时,要把做好专项清理工作与维护正常公路收费秩序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妥善处理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平稳顺利实施并取得实际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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