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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命公路”冤枉了谁
云南信息报每周一七日谈边民专栏2011/10/31
玉溪新平县修建了一条二级公路,试通车第二天就轰然坍塌造成二死二伤,被舆论讽刺为“短命公路”。三个月后,这条经过修补的公路再次坍塌,舆论再次嘘声四起。公路指挥部专门回应:公路尚未验收,等于还没出生,无所谓“短命”。接着又扯自然原因:第一次坍塌因为雨水太多,第二次坍塌因为天气太干燥,总之纯属地质灾害。
这么一解释,“短命公路”似乎完全不成立。真正短命的,其实是那些命丧“地质灾害”的遇难者。尚未“出生”的公路就能致人死地,这怎么能叫短命公路,叫夺命公路才对。坍方不是塌方,咬文嚼字精神可贵,孔乙己“偷书不能算偷”的精神也不差!雨水多了路要坍塌,雨水少了也要坍塌,地质灾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似乎也能自圆其说。反正不管你信不信,相关部门先信了。
我的疑问是:公路选址那是人为的,这地段如果不适合修建公路而又偏偏选址于此,人的责任谁又能说个“无”字?公路设计之前先要进行地质勘测吧?既然会出现地质灾害,怎么不预先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路塌人亡呢?灾祸灾祸,往往是天灾加上人祸混合形成。把全部原因和责任往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上一推倒是省事,但真能推掉什么吗?
客观地说,我相信交通部门绝不愿意看到路垮人亡的事,所以我更关心悲剧发生之后政府的态度。用玩弄文字游戏来应对公众的质疑,这是对公众的轻慢,这种对生命安全不在意、对民意敷衍蒙混的态度才是令人真正反感的。
事前科学论证严谨一点,地质勘测严肃一点,开建后安全措施严格一点,很多的“一点”只要稍微负责一点都可能避免悲剧的发生。态度谦卑一点,对生命敬畏一点,对民意尊重一点,就不至于纠字面意思来“矫情”,这种“矫情”是往伤口上撒盐、往舆论之火上浇油。要权力却不想有责任,在哪里能说得通?
“短命公路”也罢,“夺命公路”也罢,这些形容在我看来都没冤着谁。一条还没验收的公路就能夺命,要说其中没有任何人为责任这本身就令人狐疑。完全归结于地质灾害?那我很想问的是:这地质灾害今后是不是还会发生?若不可避免地还会发生,是否每次除了祈求上天不要伤人性命之外,我们只能呈束手无策状了?如果束手无策就是唯一选择,为什么要做这样的选择?这样的选择若还不算人为责任,那要怎样才算人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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