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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击法场] “石林警察钓鱼执法”案:昆明中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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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07:31: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石林警察钓鱼执法”案:昆明中院再审
  
  昆明论坛:薛广金状告石林县公安局“钓鱼执法”一案,一审败诉后,他提起上诉。昆明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今年3月14日,宜良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17日做出判决,依然是薛败诉。昨天,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此案。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法院没有公开开庭。
  
  不服处罚法律顾问状告公安局
  
  云南某制药企业的法律顾问薛广金,于2008年4月被石林县公安局认定为嫖娼,拘留15日并强制收容教养半年。但薛广金坚持认为自己并没有嫖娼。重获自由后,他将石林县公安局告上法庭,称警察办案时存在“程序违法、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他请求法院判令石林县公安局撤销处罚决定,为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索要国家赔偿3万余元。
  
  去年3月30日,宜良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3个月后,法院一审驳回薛广金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石林县公安局对其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得当、法规正确,驳回了薛广金的诉求。
  
  败诉后,薛广金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去年10月28日,昆明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今年3月14日,宜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了此案。但是,宜良县法院重新审理后还是驳回了薛广金的诉讼请求。薛广金又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辩护律师认为
  
  “石林警方处罚不符合规定”
  
  昨天,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记者了解到,石林县公安局在庭审中仍坚持原来观点警方所做出的处罚程序上、法律上均符合规定,不存在“钓鱼执法”。
  
  但是,薛广金的代理人、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潘树华律师认为,石林县公安局认定薛广金嫖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的处罚不符合程序及相关规定。警方认定薛广金嫖娼,仅凭两名“证人”的笔录就做出认定,证据不充分,且两名“证人”的笔录有很多前后矛盾的地方。而且,警方在勘验笔录上明确标明“现场经认真勘查后未发现其他证物”。
  
  “既然没有发现其他证物,怎能仅凭一个不在场的男子和一个所谓的"卖淫女"的言词,便认定嫖娼?”潘树华说,在处罚方面,处罚均是以鹿阜派出所的名义做出的。但根据相关规定,这类处罚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做出。对此,石林县公安局称:“鹿阜派出所属石林县公安局派出机构,它做出的决定是代表石林县公安局做出的。”
  
  本案“关键人物”已经身亡
  
  “石林县公安局就是想收拾一下我,因为我之前曾得罪过县里的领导。”薛说,2010年3月,他就此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可相隔不到2个月的时间,“卖淫女”方某就蹊跷死亡了,方某当时所做的笔录现在成了死无对证。“据说她是因为吸毒死亡的,可她的家人认为她没钱买毒品,死因蹊跷。”
  
  薛广金介绍,今年3月宜良法院重审宣判后,他提起上诉。期间,石林县公安局曾安排人亲自上门找他,希望以2万元钱和解。“对方要我在他们的一份笔录上签字。”薛说,那份笔录的大致意思就是要他承认嫖娼且被教养半年,因家庭贫困才向警方要钱。“我是不可能签的。万一他们再说我敲诈勒索,我就翻不了身了。”薛广金说。
  
  关于薛的这些说法,石林警方尚未证实。现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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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7-3 08:48:10 | 只看该作者
忘忧草 发表于 2011-7-2 23:56
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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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7-2 15:44:03 | 只看该作者
这年头的警察都是为人民币服务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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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7-2 23:56:58 | 只看该作者
最遥远的距离 发表于 2011-7-2 15:44
这年头的警察都是为人民币服务滴`````

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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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8 16:44:58 | 只看该作者
谁是谁非?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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