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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审理用甲醛泡鱿鱼保鲜后售卖的黑心商贬 “从杂志上看到用甲醛泡鱿鱼就可保鲜,但并未提及甲醛是有毒物质。为检验此方法是否有效,不想第一次实验就被质监部门抓个正着。”作为水产品加工的老板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从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间,用工业甲醛对鱿鱼进行浸泡加工再销售的事实极力否认。昨日上午,官渡区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5万元罚金。
26公斤鱿鱼中含甲醛396mg
2009年,山东籍男子常某来昆明务工,2010年10月,租用官渡区一房子作为水产品加工厂。从市场内批发干货进行发泡后,从中赚取差额利润。今年4月25日,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官渡分局工作人员对其加工厂检查时,查获了26公斤可疑鱿鱼。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常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军辉停车场出租房内,用工业甲醛对食用鱿鱼进行浸泡加工,然后进行销售。从出示的照片上显示,加工厂室内泡着大量的黑毛肚、白毛肚、黄喉。其中一张照片看出,一个橘红色的塑料盆中,就是被甲醛侵泡的鱿鱼。
“对被送检的5公斤鱿鱼进行抽样检查,质监部门出具了鉴定结论,甲醛成分的含量高达396mg。”公诉机关认为,常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效仿杂志制作有害食品获刑3年
“才从一本杂志上学会甲醛泡鱿鱼保鲜的方法,归案时还在实验阶段,杂志上也没提到甲醛有毒。”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常某仅承认被查当天用甲醛来泡鱿鱼。他从一工业市场购买了500克甲醛,实验2次发现没起到保鲜作用,便把浸泡的鱿鱼丢到垃圾桶。接着实验第3次,将剩余的甲醛全部用完,但未对外销售。
公诉机关认为,常某已从业6个月以上,从多次供述上可看出不仅只是进行实验,建议法庭判处2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常某和其辩护人均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足,辩护人代表常某当庭道歉,请求法院判处常某两年以下徒刑,适用缓刑。
庭审最后,法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认可,并认定常某用甲醛浸泡鱿鱼后销售到农贸市场,每天销量达100多公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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