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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闻趣事] 烟台中级法院“裸奔”违法执行和枉法裁判实录《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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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5 14:24: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发帖者按:英国思想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山东省烟台市中级法院和烟台开发区法院一群无底线法官的面前早已荡然无存!为揭露其违法执行和枉法裁判的行为,曾以《天安门广场敢拍卖 管天管地管空气法官再现山东》作为系列专题,分九次揭露了烟台开发区法院违法执行、枉法裁判的行为。现据广大网友的意愿,再将烟台中级法院司法“裸奔”行为予以揭露,以飨广大正义之士。
2000年前,河北的胡某曾在当地经营几家效益不错的企业,尤其是所筹建的高科技制药企业,已征用土地并开工建设。在朋友介绍下,烟台芝罘区政府领导对胡某夫妇在邯郸的制药高科技项目很感兴趣,遂向胡某介绍了烟台招商引资政策,并一再邀请胡某去烟台投资。再三诚邀之下,胡某夫妇才舍弃邯郸的企业,前往烟台投资3000万余元建起“烟台市华大药业有限公司”一期工程。
由于政府承诺的扶持资金没有及时到位,使得烟台华大公司正式投产前出现资金困难,同时也导致胡某没有及时给付烟台华大公司另一股东王玉春550万元的股份转让款(5%公司股份)。正当胡某想尽一切办法融资时,王玉春看到了烟台华大公司作为高科技制药企业的良好发展前景,就伙同烟台开发区法院院长王克杰等人企图霸占烟台华大公司,赶走胡某这个“外来人”。
身为烟台开发区法院院长的王克杰,亲自担任霸占胡某烟台华大公司的总指挥,他首先让王玉春将胡某起诉至烟台中院,要求胡某给付他股份转让款550万元和违约金450万元。王克杰利用其院长职权唆使烟台中院主办法官李学泉、张磊玉、任美群查封冻结了胡某夫妇上亿元的资产。这一严重超标的查封、冻结措施,完全切断胡某的融资渠道,导致烟台华大公司无法正式投入生产,工人和技术人员也被迫放假。烟台中院经过所谓的审理后,最后真的判决胡某给付王玉春1000万元。
此后,烟台中级法院又先后违法采取了一系列严重违法行为:
一、尸位素餐,违法执行。
1、烟台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尸位素餐,竟将法律当作人情送。
胡某与王玉春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案,烟台中院受理后于2007年初作出了(2006)烟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判决书生效后的强制执行工作,依法应该由烟台中级法院执行局的法官负责。然而,烟台中级法院在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不久,身为烟台中级法院下级法院——烟台开发区法院的院长王克杰,为了能帮助朋友王玉春讨债,进而达到霸占胡某控股的烟台华大公司(一家高科技制药企业)的目的,竟然利用院长职权向烟台中级法院主动提出,将本应由烟台中级法院执行的本案要到烟台开发区法院执行。依理依法均应由烟台中院负责的执行工作,竟然真的交由下级法院开发区法院负责。
遍翻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关于上级法院可以将本应由自己执行的案件可以交由下级法院的任何规定。当胡某的代理律师向开发区法院执行法官提出异议并要求他们说明具体法律依据时时,得到的答复竟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该条规定的是,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不力的,可以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提级执行”。该条中,根本没有上级法院可以将本应由自己执行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降级执行”的内容。
常言说“在其位谋其政”!烟台中级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尸位素餐,甚至毫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滥用职权把本应自己负责的执行工作交由下级法院负责,显然是把法律当作人情送!
2、烟台中级法院执行局尸位素餐的执法方式,已导致严重后果。
烟台中级法院执行局非法将本应由其执行的案件交由开发区法院执行后,在院长王克杰的干预下,开发区法院已成为其为朋友“讨账”的工具。开发区法院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已保全的上亿元资产不予执行,相反却前往近千公里之外的河北省邯郸市,跨省对案外人的土地和房产予以查封和拍卖。为了达到独吞胡某在山东烟台全部财产的目的,王克杰唆使下属王群娼违法执行:
①、不执行审理过程中查封、冻结的上亿元财产,相反却跨省执行河北邯郸一家集体企业名下的房地产。
②、开发区法院非法拍卖国家划拨给集体企业使用的土地,而国有划拨土地在没有经过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的情况下,法院无权拍卖。烟台开发区法院非法拍卖国有划拨土地的行为,势必导致数千万元国有资产通过法院“合法”流失。
③、使用早已失去效力的评估报告进行拍卖。
④、执行过程中暗箱操作,偷偷委托评估,公然剥夺被执行人评估机构的选择权、通过公开招标选定评估机构的申请权、评估报告的异议权、重新评估申请权等权利。
⑤、执行过程中,悄悄登报公告拍卖,非法剥夺被执行人优先购买权和拍卖公告范围和媒体的选择权。
⑥、烟台中院将本应由自己执行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执行,使得开发区法院以自己是“执行法院”为由,非法受理了王玉春提起的关于位于河北省邯郸市的一宗案外人不动产确权纠纷案,致使开发区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又先后出现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合议庭组成不合法等情形发生,从而直接导致开发区法院枉法裁判。
二、司法“裸奔”枉法裁判
1、1000万元的案件,竟然查封、冻结上亿元资产。
王玉春起诉胡某股权转让纠纷,是要求胡某给付他550万元股份转让款和450万元的违约金,该案烟台中院受理后,先后查封冻结了胡某夫妇在烟台华大公司45%的股份(按照烟台华大公司5%股份价值550万元计算,所查封该公司45%的股份价值4950万元)的同时,还冻结了烟台华大公司近百亩土地和房产(按照当时市场价值计算,所查封土地和房产已价值上亿元)。为进一步切断胡某的融资渠道,他们还让烟台中院查封了胡某夫妇在烟台购置的990平方米门市房和200平方米的住宅房(市场价值2000余万元),并且将胡某夫妇名下所有存款账户予以冻结。这种严重超标的查封、冻结财产的行为,是严重不合法的。
2、开发区法院司法“裸奔”,烟台中级法院“接力”。
王玉春所提起的不动产确权诉讼案件,开发区法院张建山、王宝林、姜春霞在院长唆使下枉法作出裁判。由于木偶法官张建山等人是趁当事人在看守所羁押之机开庭并判决,其错误太过于明显而被撤销判决并重审。2012年11月28日,王克杰的“心腹之人”刘肖婧又趁当事人患病住院无法出庭之机开庭审理,并且原封不动的照搬原来判决,枉法作出(2012)开民再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提起上诉后,烟台中院法官王吉娼又伙同孙春汉、徐怀育无视一审判决重大错误和违法之处,枉法作出(2013)烟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维持原判。王吉昌的这一判决书,完全是对开发区法官刘肖婧“裸奔”的接力。烟台中院具体违法情况简述如下:
①烟台中院纵容、支持下级法院枉法驳回“专属管辖”、“级别管辖”异议。
2010年8月,烟台市开发区法院所受理王玉春诉胡某不动产(位于河北省邯郸市一处集体所有的房地产)确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案件违反了不动产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烟台开发区法院仅能受理200万元以下标的额的案件)的规定。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烟台开发区发法院只能受理诉讼标的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案件,根本无权受理900多万元的案件;案涉不动产位于河北邯郸,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必须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虽然烟台早已不是外国租界,中国法律在烟台不应成为废纸!烟台开发区法院因为有院长的直接干预,驳回当事人的异议在预料之中,但烟台中院驳回当事人的上诉,说明烟台两级法院早已沆瀣一气。
②对一审法院违法缺席审理-—公然剥夺胡某参加庭审的权利也予支持。
让被告参加庭审是法律赋予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然而开发区法院却两次公然剥夺:第一次,王克杰将胡某关进看守所,主办法官张建山借机对胡某“缺席审理”并判决;第二次,胡某因为心脏病住院治疗,开发区法院刘肖婧又一次借机缺席审理并非法判决。
让当事人参加庭审,让当事人在法庭上充分表述自己的意见,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的辩论权”。当事人没有人身自由、因病无法参加庭审,都是延期开庭的法定理由。主办法官张建山、刘肖婧作为主审法官,“缺席审理”本身就是在公然损害司法公正,就是公然枉法!
③为确保能够枉法裁判,王克杰安排“心腹之人”非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审理同一案件,胡某代理律师强烈提出严重违法,然烟台中院王吉娼竟不予理睬。
同一法官不得连续审理同一案件,是我国有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王玉春所提起的不动产确权纠纷案件,在烟台开发区法院先后审理两次。这两次审理中,院长王克杰的“心腹之人”刘肖婧参加每一次审判,并且在第二次审理时刘肖婧还担任了审判长。王克杰如此做法已充分说明:他们为达到非法目的已不择手段。
④一审法院隐瞒证据、采信伪造证据而枉法裁判,中院主办法官王吉昌竟公然予以包庇。
在王克杰的运作下,王玉春要求执行案外人土地房产的案件,顺利在烟台开发区法院受理。为了打破他们的如意算盘,胡某夫妇提交了数十份证据——工商登记、土地房产登记、民进邯郸市委会证明、鉴定报告等。这些连王玉春律师在法庭上都认可的证据,烟台两级法院却都予以隐瞒,并且在有鉴定报告已确认王玉春所提供证据是伪造证据的情况下,依然采信伪造的证据,进而公然枉法判决。
王克杰“心腹之人”刘肖婧枉法作出的一审判决,存在着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隐瞒关键证据、采信伪造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合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等等诸多法定应该予以改判、再审的理由,烟台中院王吉娼在其二审判决书中,竟然以“上诉人所称均没有法律依据”予以驳回。王吉昌此说,已表明其是一个颠倒是非的十足的无耻之人!试问二审法官王吉昌、孙春汉、徐怀育:你们敢拍着良心说,一审判决真的该维持原判吗?你们颠倒黑白的认定案件事实,敢说你们内心深处没有愧疚吗?胡某代理律师当庭向你们提供了详尽的法律依据,你们在二审判决书中称“没有法律依据”,真的不感到羞愧脸红吗?
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在烟台开发区法官刘肖婧、汪田基、李节远,烟台中院法官王吉昌、孙春汉、徐怀育这群无底线法官的面前早已荡然无存!这些枉法裁判法官的所作所为,已不能用业务素质低劣来解释,他们早已丧失一个法官的最基本资格,也丧失一个人最基本的人格!这群所谓法官违法执行、枉法裁判的行为已达到肆无忌惮的地步,他们为了各自私利和动机已开始全面司法“裸奔”!但他们司法“裸奔”的终点一定是历史的耻辱柱!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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