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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开审行政案件:个人能否成立车辆管理所引争议 昆明论坛小编导读 昆明市五华区法院11日审理了一起行政案件:原告作为驾校校长,想个人成立一个机动车车辆管理所,以便对自己的车辆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但申请两次被工商部门驳回,理由是该申请容易让公众产生误解。个人到底能否成立车辆管理所,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
杨金林是昆明一家驾校的校长,他看到了路边停车收费,公司、单位或个人地下停车场的一些不规范管理现象,于是想到了成立专门的车辆管理机构代公司、单位或个人进行管理。今年3月,他向五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成立“昆明雄霸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名称的个人独资企业。
当月,工商局即驳回了原告的申请,理由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如“欲申报‘机动车车辆管理所’请向省或市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在获得筹建批文后,再向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杨金林不服,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5月昆明市工商局以工商机关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执法主体,应当适用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所执行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行政许可,复议决定撤销五华区工商局的行政许可。7月五华区工商局再次作出驳回通知,理由是行业不规范,企业名称易引起公众误解。
杨金林遂提起诉讼,请求五华区工商局撤销驳回通知书,重新作出企业名称核准。审理中杨金林认为,自己申请注册的车辆管理所与交警部门的车辆管理所性质不一样,主要是管理驾校自己的车辆,及对外承接一些单位委托管理的车辆,并不涉及交警车管所对机动车考核、发牌照等业务:“不是只要带‘所’字的单位就是政府部门。”其代理律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耿国平律师则表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不能成立专门的机构管理自己的车辆。
五华区工商局则表示,为谨慎起见他们发放了公众参与意见征询表,在100多份征询意见中只有16份认为该名称不会和交警部门的车管所混淆。原告申请的名称、管理的实体都是车辆管理,“企业名称的申请,必须要有字号或商号,行政区划,经营特点等,否则难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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