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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5a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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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指南] 新交通法规问答详解100条:昆明怎么学车和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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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9 12:09:31 | 只看该作者
  防止考生看杆考试
  
  标线代替标杆
  
  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内容有什么变化?
  
  在过去的考试中,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存在部分考试项目针对性不强,如通过连续障碍、通过单边桥等现实生活中已不常用,学员大多靠背口诀应试。为提高考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新规将桩考改为倒车入库,取消两个桩位之间的移库要求。将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等两个项目调整至实际道路驾驶考试中。取消限速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通过单边桥3个项目。调整后考试项目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4项”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即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5个项目。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科目二场地考试中,我们将用标线替换现有的标杆,防止考生以标杆为基准点背口诀应试,使考试更贴近现实场景。目前,所有考试场地的改造已经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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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9 12:09:40 | 只看该作者
  增加文明交通安全内容
  
  科目三考试更切实际
  
  科目三考试内容有什么变化?
  
  原来规定科目三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13个道路驾驶技能项目。新规实施后,科目三考试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增加了加减挡位操作、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3个考试项目。此外,对于大中型客货车,我们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于小型汽车,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第二部分是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内容。考试试卷由50道题目组成,题目以案例、图片、动画等形式为主,题型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满分100分,90分合格。考试中还强调了考试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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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9 12:09:50 | 只看该作者
  延长领证期限
  
  方便学驾人员安排时间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期限有什么变化?
  
  科目一考试合格以后,车辆管理所将为学员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学员凭此证明参加科目二、科目三的训练和考试,原来规定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为2年。为使学员有更充足的时间参加驾驶培训和考试,“123号令”规定将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延长至3年。“123号令”实施后,本着从宽、便民的原则,对2013年1月1日前已取得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2013年1月1日后仍然有效的,有效期由2年也调整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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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9 12:10:01 | 只看该作者
  三个科目按顺序
  
  分别预约考试
  
  学员预约考试次数有什么新规定?
  
  为督促驾校提高培训质量,合理利用考试资源,防止出现“以考代训”的现象,“123号令”规定三个科目按顺序分别预约考试,每个科目预约后可以考试一次、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当重新预约考试。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预约次数各不得超过五次(即:各有十次考试机会)。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学员需要重新从科目一开始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没有预约次数的限制。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必须在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直接申请补考,之前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成绩有效。需要强调的是,“123号令”实施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不计算在五次预约限制次数中。“123号令”实施后,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预约考试次数,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各有五次预约考试的机会。需要提醒的是,群众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1天取消预约。对没有提前按规定取消预约的视为没有参加考试,考试不合格。“123号令”实施前已合格的考试成绩(包括桩考)仍然有效。2013年1月1日起,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全部按照新的考试内容和标准进行考试。对2013年1月1日之前通过科目二桩考、未完成科目二其他项目考试的,1月1日以后继续参加科目二考试时,可以不再参加桩考或倒车入库项目的考试。申请人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车辆管理所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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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9 12:11:16 | 只看该作者
  严格监管考试发证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倒查
  
  严格驾驶人考试责任追究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为进一步严格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的监管,“123号令”明确了考试工作监管机制和考试工作纪律规定。目前,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已经建立驾驶人考试业务数据分析核查机制,完善考试能力、考试质量公告制度等社会监督机制。明确考试员工作纪律。对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核发驾驶证的,减少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作弊的,收取培训机构、教练员、考生财物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实行考试责任倒查。对三年以下驾龄的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开展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情况责任倒查。对车辆管理所存在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上级部门可以暂停其业务或者指派人员接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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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9 12:11:34 | 只看该作者
  杜绝“速成培训”
  
  交警监管驾校培训
  
  严格对驾校培训工作的监督有哪些规定?
  
  其实,对驾校进行监管,昆明车管所从今年五月份就已经开始,我们每个月都要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并确定受理考试人数,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昆明市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试合格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加强监管,交警一旦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将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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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9 12:11:42 | 只看该作者
  违法记分
  
  酒驾12分醉驾吊证
  
  作为史上最严的交通法律、法规,公安部不仅加强了源头管理,也在违法记分上下“狠”功,对一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更是提高了记分分值。
  
  驾驶营运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如何记分?
  
  营运车辆一般是长时间、高频率地在道路上行驶,而且载客载货数量多,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驾驶人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重大。因此,新规对驾驶营运车辆违法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记分规定。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一次记12分;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6分。对营运车辆驾驶人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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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9 12:11:51 | 只看该作者
  对超速行驶违法行为如何记分?
  
  超速行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之一,危险系数高,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是近年来全国公安交管部门重点整治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对超速驾驶制定了严格的记分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超速驾驶一次记12分。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一次记6分。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一次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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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9 12:12:03 | 只看该作者
  对驾驶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有什么特殊的记分规定?
  
  公安交管部门对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公安部“123号令”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制定了更加严格的记分规定: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12分。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以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均要一次记6分。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一次记6分。对驾驶人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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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9 12:12:35 | 只看该作者
  对大中型客货车超速、超员交通违法记分是怎么规定的?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交通违法,是造成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2011年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就有27起。从肇事车型看,大中型客货车肇事23起,占85.2%;其中16起为客车肇事,占51.9%。从违法行为看,全部存在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为了更加严格地管理大中型客货车,有效预防因大中型客货车超速、超员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公安部“123号令”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超速、超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
  
  关于超速违法行为,一是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12分;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以及在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一次记6分;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一次记3分。
  
  关于超员,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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