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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14: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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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原告对被告违法事实负举证责任,在民事判决书中没有充分表明
——王先林(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先林表示,原告对被告违法事实负举证责任,在民事判决书中没有充分表明。
从这个案件中反映出了这个问题,合理保护最简单有三个层面的问题,一个是我们作为商业秘密自己在自我保护的时候,特别是在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在尽业尽职协议的时候,这种尽业尽职的范围和年限补偿,这个也要合理,就是你的商业利益要保护,但是其他方面的利益,特别是劳动者的就业权利,选择的权利一定要保护,这个是非常清楚的。
第二个层面,在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的救济过程中,就需要非常准确地来界定它的范围,首先是认定,这个商业秘密存在不存在,如果存在范围到底有多大?还有在认定侵权构成的时候,他的一个保护程度的问题,也要适当。
从另外来说,商业秘密的保护本身就是要定位准确,尤其是在刑事的案件中,不仅仅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一般问题,还涉及到有关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问题,就需要有更严格的一种标准,所以从这些方面来讲,一方面还要讲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同时还要存在着保护的合理限度。如果利用不当,或者说滥用的话,也会造成很多方面的一些消极影响。
在本案中,原告要对被告采取不正当手段来获取、使用和披露这个商业秘密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而在这个民事判决书当中,这个是没有相应的地方来充分表明这一点的,刑事判决书只是在一个地方提了一下,在刑事案件中由于新发公司本身不是被告,没有参与这样一个侵权质证,因此他的合理性的问题,恐怕还是要充分考虑的。
8、先刑后民和刑事司法的保护,就会出现了一个刑法异化
——张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张今认为,先刑后民和刑事司法的保护,就会出现了一个刑法异化。
这个案子也是商业秘密纠纷中比较普遍的,本来刑事司法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还有打击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是有益的。但是现在设计上存在重要的问题,对于知识产权案例像商标专利著作权,民事案件都是由中级法院来审理,但是刑事案件并没有这个级别管辖的限定,涉及到刑事案件基层公安部门就可以受理这样的案例。
所以在商业秘密纠纷这个问题上,就出现了这种普遍的倾向,有些人利用这个程序。现在有一些案件的情况,调研中也看出来了,跟这个案件非常类似,先在程序上走刑事,把人也抓了,认定构成犯罪了,判了刑了,但是进入到民事诉讼当中,成为民事案件了,法院认定商业秘密不成立,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我们讲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应该是侵犯商业秘密,数额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个构成犯罪首先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它是存在的,才可能构成犯罪,现在出现了先刑事了,再走到民事的时候,商业秘密都不成立,不存在有侵犯的对象,所以也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所以这样一个程序,现在就被利用,有可能出现滥用,就是级别管辖上,还有就是地域管辖。这个案件应该是被告所在地,或者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来受理。但是通过地域管辖可以把这个案件去拉到原告所在地,有利于原告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理,这种程序当中出现的问题,利用一个级别管辖和一个地域管辖,就出现了滥用以后,反而这样的一个先刑后民和刑事司法的保护,就变成了刑法异化。异化成为干涉经济纠纷的工具,出现了一些公安机关动用刑事手段,帮助本地企业打击外地的竞争对手,或者借助于人才流动,一般的刑事侵权案件当中,这两个确实是值得关注的,我们过去看到一些典型案例当中也存在这样的事情。
我觉得应该考虑的是和知识产权案件由中级法院来审理,如果涉及到刑事的,数额较大的,或者是涉及涉案的技术复杂的,是不是应该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这样就和民事案件中级法院会平级。确实这个基层的公安机关对这些问题进行侦查和处理,先不说是不是执法不公的问题,在他的能力方面我们觉得他处理这个问题,考虑一下知识产权为什么要放在中级法院,刑事案件数以千万,技术比较复杂,基层来处理能不能保证公正,依据法律和根据事实,问题可能都没有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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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14: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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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原告对被告违法事实负举证责任,在民事判决书中没有充分表明
——王先林(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先林表示,原告对被告违法事实负举证责任,在民事判决书中没有充分表明。
从这个案件中反映出了这个问题,合理保护最简单有三个层面的问题,一个是我们作为商业秘密自己在自我保护的时候,特别是在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在尽业尽职协议的时候,这种尽业尽职的范围和年限补偿,这个也要合理,就是你的商业利益要保护,但是其他方面的利益,特别是劳动者的就业权利,选择的权利一定要保护,这个是非常清楚的。
第二个层面,在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的救济过程中,就需要非常准确地来界定它的范围,首先是认定,这个商业秘密存在不存在,如果存在范围到底有多大?还有在认定侵权构成的时候,他的一个保护程度的问题,也要适当。
从另外来说,商业秘密的保护本身就是要定位准确,尤其是在刑事的案件中,不仅仅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一般问题,还涉及到有关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问题,就需要有更严格的一种标准,所以从这些方面来讲,一方面还要讲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同时还要存在着保护的合理限度。如果利用不当,或者说滥用的话,也会造成很多方面的一些消极影响。
在本案中,原告要对被告采取不正当手段来获取、使用和披露这个商业秘密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而在这个民事判决书当中,这个是没有相应的地方来充分表明这一点的,刑事判决书只是在一个地方提了一下,在刑事案件中由于新发公司本身不是被告,没有参与这样一个侵权质证,因此他的合理性的问题,恐怕还是要充分考虑的。
8、先刑后民和刑事司法的保护,就会出现了一个刑法异化
——张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张今认为,先刑后民和刑事司法的保护,就会出现了一个刑法异化。
这个案子也是商业秘密纠纷中比较普遍的,本来刑事司法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还有打击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是有益的。但是现在设计上存在重要的问题,对于知识产权案例像商标专利著作权,民事案件都是由中级法院来审理,但是刑事案件并没有这个级别管辖的限定,涉及到刑事案件基层公安部门就可以受理这样的案例。
所以在商业秘密纠纷这个问题上,就出现了这种普遍的倾向,有些人利用这个程序。现在有一些案件的情况,调研中也看出来了,跟这个案件非常类似,先在程序上走刑事,把人也抓了,认定构成犯罪了,判了刑了,但是进入到民事诉讼当中,成为民事案件了,法院认定商业秘密不成立,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我们讲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应该是侵犯商业秘密,数额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个构成犯罪首先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它是存在的,才可能构成犯罪,现在出现了先刑事了,再走到民事的时候,商业秘密都不成立,不存在有侵犯的对象,所以也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所以这样一个程序,现在就被利用,有可能出现滥用,就是级别管辖上,还有就是地域管辖。这个案件应该是被告所在地,或者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来受理。但是通过地域管辖可以把这个案件去拉到原告所在地,有利于原告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理,这种程序当中出现的问题,利用一个级别管辖和一个地域管辖,就出现了滥用以后,反而这样的一个先刑后民和刑事司法的保护,就变成了刑法异化。异化成为干涉经济纠纷的工具,出现了一些公安机关动用刑事手段,帮助本地企业打击外地的竞争对手,或者借助于人才流动,一般的刑事侵权案件当中,这两个确实是值得关注的,我们过去看到一些典型案例当中也存在这样的事情。
我觉得应该考虑的是和知识产权案件由中级法院来审理,如果涉及到刑事的,数额较大的,或者是涉及涉案的技术复杂的,是不是应该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这样就和民事案件中级法院会平级。确实这个基层的公安机关对这些问题进行侦查和处理,先不说是不是执法不公的问题,在他的能力方面我们觉得他处理这个问题,考虑一下知识产权为什么要放在中级法院,刑事案件数以千万,技术比较复杂,基层来处理能不能保证公正,依据法律和根据事实,问题可能都没有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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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14: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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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中,都缺少一些逻辑的证明
——张平(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表示,该案在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中,都缺少一些逻辑的证明。
对商业秘密的侵权中刑事责任过度使用的情况,其实也是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在媒体上都有很大的关注,到底是说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这个商业秘密的范围是什么,而商业秘密的主体,包括所谓的披露,就是享有主体这一方的非法披露。和没有享受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取,这些界定都不是十分清楚的,社会整个认知都不是特别清楚,或者说这一类的案件也没有大量重复的判决情况下,我们都去适用刑事责任,极有可能引起这种误伤。所以希望透过这个案件,能够引起社会上对商业秘密这类案件的刑事责任,应该给出一个非常深入的讨论和关注。
在本案当中其实也有一些疑问,一个是看到材料里面,其实给我们的主线不是特别清晰,首先我们要澄清一下,到底本案当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是什么?实际上无论是刑事判决还是民事判决,这个商业秘密都是原告在庭审当中的一种陈述,这样一个陈述是一个原告商业秘密,或者归他所有的技术。是不是被告和新发公司就没有权力使用呢?还是回到商业秘密的定义上来。有一个问题就是主体的问题,提醒大家注意,商业秘密跟其他知识产权不一样,主体是具有多元性的,可以同时很多人都拥有这样的技术秘密,只要我不是一个非法取得的,所以这个案件当中就要有一个逻辑关系,一定要证明新发公司也有这样的一种使用权,这种使用权是非法的,是从别人那里获得的。如果没有逻辑上推出来你是非法的,那么你用这个东西是天经地义的,毫无疑问的。
大家看刑事判决书的11页,法院列了一大堆的证据,其中有一个证据第32条,说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07年3月30日在科技进步成果鉴定证书证明,生物发酵法生产D-泛酸钙关键技术研制完成单位为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下面第三行说了,上述证据经评审质证,能互为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在这个过程中也没有推翻山东科技厅这样一份鉴定是不真实的。也可能会在后面的民事案件当中,说你这个界定的成果也是剽窃我们的,但是从来没有这种逻辑的证明,所以不能推出来的,新发药业用的这个东西就一定从他们那里得来的。
民事判决也有这样一个问题,是职务犯罪,这里也没有提到,因为刑事判决书里面没有说新发药业公司在这里面是一个很大的角色,不过刑事判决书里有这样一句话,但是我觉得是非常牵强的。就是第14页说,本院认为被告姜红海为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非法获得商业秘密,通篇判决书里面没有新发药业公司作为被告事实认定的法院工作,但是在这个地方承认说本案当中姜红海就是为新发药业来窃取的商业秘密,实际上为你窃取,你用的东西是不是他的东西,后来没有这个逻辑关系。
民事判决书里面,也没有说对于姜红海和新发药业的关联,包括离开了又回来的劳动关系,而且既使有了这种劳动关系,你如何去派他的,你使用的这个东西如何跟他发生关联,互相之间没有一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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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14: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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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行业竞争激烈,不排除企业用不正当手段达到利益
——蔡志勇(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咨询部副主任):
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咨询部副主任蔡志勇认为,行业竞争激烈,不排除企业用不正当手段达到利益。
我本身是学化工的,现在搞的信息。我感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竞争太激烈,不排除企业会用很多不正当的手段来达到一些利益。
在D-泛酸钙流程中,D-泛解酸只是D-泛酸钙一个小的反应部分,D-泛解酸不是D-泛酸钙,D-泛酸钙包括D-泛解酸。应该说D-泛酸钙整个的工艺流程都是这样的,不管是鑫富药业还是新发药业都是采用酶拆分的工艺,这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工艺,酶是一种生物,现在代表着一个方向,用生物方法来做化学品,既节能,同时成本也低,环保也低。整个工艺流程里面,实际上D-泛酸钙是一个很长的流程,现在大家的一个发明点,对这个技术关键点还是在第一步,就是菌种,包括研究人员和工厂,重点都在菌上,就像我们做酸奶,这个菌是最重要的。实际上原料都差不多,关键是在菌上,我们看到很多的专利都是怎么去得到这个菌,这个菌可能从土里培养出来的,还有这个菌怎么提取的,这个菌的质量就影响到后面整个工艺。
谈到鉴定的问题,对技术秘密来说一个是非公知性,一个是有价值性,公知性也应该是专家来说的,在国科的鉴定报告里面,第三页提到了文件信息检索,这个检索报告就是我们出的,我可以给大家解释一下我们的检索报告怎么做的?他给我们药检所的内容就是微生物酶法拆分D-泛解酸、D-解酸内酯、D-泛酸钙、D-泛醇钙,我们就针对这个东西检索,我们检索的内容是公开出版的期刊,还有一个就是专利,还有一个就是会议发表的论文,还有学术论文,反正是公开出版的,可以查到的,我们在这些范围内查,我们最终查到了161篇东西,我们提供给科技部,我们提供的东西只是一个辅助材料,从我们来说是一个证据,他们的专家根据我们的东西跟他的东西做一个比较,有没有公开的。
这里面也可能是有我们的一个弊端,是我们目前不足的一个地方,我们查的都是公知的期刊,我们不查教科书,也不查手册,我们认为教科书和手册都是行业专家,在他脑子的东西,作为我们检索部门来说,不可能把所有的教科书都翻一遍,鉴定是由行业专家做出来的,我们认为行业专家应该有这个水平的,应该了解公知的东西,从专利来说有很多是公知的东西,我们只是从公开文件上提供出有没有公开出版的,但是鉴定的专家应该是这个行业的专家,这个行业专家应该对行业里面的公知技术应该很了解。这个鉴定结论必须是行业专家来掌握。
11、公权力执行力眼花造成错判误判,如何救急纠正是新问题
——李启章(中国知识产权报副总编):
中国知识产权报副总编李启章在总结时说,公权力执行力眼花造成错判误判,如何救急纠正是新问题。
现在从我国的专利已经授权达到了100多万量,现在每年申请量很快实现200万,商业秘密作为另外一种知识产权的形式,也越来越多被司法界、企业界所重视。实际上在跨国公司之间的商业秘密的竞争手段,已经被应用的非常娴熟,这种诉讼标底巨大的案件层出不穷。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已经出现的越来越激烈。实际上现在在国际上,在跨国公司之间,已经从原来的你死我活的知识产权竞争,现在反而走向了讲和,经过多少年惨烈竞争以后,觉得杀敌一千,自损八百,好象不是最佳的结果。
但是我国的企业还没有进入这个境界,知识产权确实既是财富,又是武器,又是军队,知识产权的竞争真正是一个国家与国家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竞争的最高端的竞争,这种竞争可能一个案子下来就是一个企业会从此消失,一个产业可能也会从此消失,比如说中国DVD产业,基本上消失了。今天我们在这样一个环境下来研讨商业秘密这种司法保护,对于我们的企业,对于中国知识产权环境,对于中国企业的竞争力塑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
我们今天来讨论这个问题—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今天的讨论非常充实,提出了很多有预见性的问题。总体来说,这个案子具有相当高的普遍意义和典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五点:
第一、知识产权无小事,直接关系到一个产业、一个企业、甚至一个人的生死,就是关系到生命,是生命攸关的大事,不是小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呼吁我们的企业家、负责人要重视起来。
第二、商业秘密是不可以泛刑事化的,但是现在我们存在着泛刑事化的问题,公权力应该慎重介入商业秘密,或者是知识产权这样的领域。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和原则是反垄断,反滥用,反暴力,一定是获得一定的垄断权力,是必须要有代价的,是和社会公众利益是有一个平衡点。现在商业秘密司法领域现在存在着这样的泛刑事化的问题,它没有对价就获得了过度,或者是这种司法不公。
第三、商业秘密的构成,不一定是排他性的,同样一个商业秘密可能来源或者是创造过程不一样,可能是同一个商业秘密,可能会有诸多主体,比如说我们都在研发同样的东西,我掌握了,你也掌握了。应该要这样客观和公正去认识。
第四、诉讼当中原告正当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不正当的权益不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被告的正当权益也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有维权的问题,被告也同样有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特别是当今很容易权力滥用的今天,被告的正当权益有时更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五、当知识产权成为打击竞争对手手段的时候,应该如何确立知识产权战略,这个非常重要,特别是在当今时代,企业要想生存和活命,而且要想发展,要活好,不设立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就没有胜利。
通过今天的讨论,大家对当今司法实践提出了一些新气象、新问题、新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在当前商业秘密执法的过程当中,还有很多程序事件,特别是基层的公检法机关司法能力还不是很强的时候,我们干警素质和知识,还不是很完善的时候,应该参照法律、专利案件管辖的标准,就是商业秘密的管辖权,应该按照专利案件的管辖标准设置权力;第二,对于事实不清楚,证据有漏洞,适用法律不恰当,司法程序有缺陷的判决,应该如何救急,如何纠正,这样的案件错判、漏判,很多当下的环境下如何还法律真正的公正,这个应该是当今要解决的问题;第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问题,鉴定过程的管理问题,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鉴定结果如何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去管理。比如张教授讲的“中医去开西医的方子”,杜绝不具备鉴定能力的人来从事鉴定工作,或者是这个鉴定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去为一方委托人提供可能有缺陷的司法鉴定;第四,对于利用商业秘密现行法律存在的披露,以打击对手、垄断市场为目的的诉讼,如何在司法程序上给予防范和打击的问题;第五个是公权力执行力“眼花”的时候,造成的错判和误判,如何救急和纠正;第六,就是什么样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据力的问题。
7月20日下午6:10,天色渐暗,本次研讨会在“争论”中结束,专家们仍然是意犹未尽,仍在激烈而友好地研究和讨论着山东新发与浙江鑫富联合主演的这部商战大片的“剧情”。
7月21日,北京城内大雨如注,雷声隆隆。专家们望远楼论剑之后,“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这部商战大片的故事仍在进行之中,风雨之后它还将在国内掀起多大的惊雷和风暴,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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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14: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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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行业竞争激烈,不排除企业用不正当手段达到利益
——蔡志勇(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咨询部副主任):
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咨询部副主任蔡志勇认为,行业竞争激烈,不排除企业用不正当手段达到利益。
我本身是学化工的,现在搞的信息。我感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竞争太激烈,不排除企业会用很多不正当的手段来达到一些利益。
在D-泛酸钙流程中,D-泛解酸只是D-泛酸钙一个小的反应部分,D-泛解酸不是D-泛酸钙,D-泛酸钙包括D-泛解酸。应该说D-泛酸钙整个的工艺流程都是这样的,不管是鑫富药业还是新发药业都是采用酶拆分的工艺,这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工艺,酶是一种生物,现在代表着一个方向,用生物方法来做化学品,既节能,同时成本也低,环保也低。整个工艺流程里面,实际上D-泛酸钙是一个很长的流程,现在大家的一个发明点,对这个技术关键点还是在第一步,就是菌种,包括研究人员和工厂,重点都在菌上,就像我们做酸奶,这个菌是最重要的。实际上原料都差不多,关键是在菌上,我们看到很多的专利都是怎么去得到这个菌,这个菌可能从土里培养出来的,还有这个菌怎么提取的,这个菌的质量就影响到后面整个工艺。
谈到鉴定的问题,对技术秘密来说一个是非公知性,一个是有价值性,公知性也应该是专家来说的,在国科的鉴定报告里面,第三页提到了文件信息检索,这个检索报告就是我们出的,我可以给大家解释一下我们的检索报告怎么做的?他给我们药检所的内容就是微生物酶法拆分D-泛解酸、D-解酸内酯、D-泛酸钙、D-泛醇钙,我们就针对这个东西检索,我们检索的内容是公开出版的期刊,还有一个就是专利,还有一个就是会议发表的论文,还有学术论文,反正是公开出版的,可以查到的,我们在这些范围内查,我们最终查到了161篇东西,我们提供给科技部,我们提供的东西只是一个辅助材料,从我们来说是一个证据,他们的专家根据我们的东西跟他的东西做一个比较,有没有公开的。
这里面也可能是有我们的一个弊端,是我们目前不足的一个地方,我们查的都是公知的期刊,我们不查教科书,也不查手册,我们认为教科书和手册都是行业专家,在他脑子的东西,作为我们检索部门来说,不可能把所有的教科书都翻一遍,鉴定是由行业专家做出来的,我们认为行业专家应该有这个水平的,应该了解公知的东西,从专利来说有很多是公知的东西,我们只是从公开文件上提供出有没有公开出版的,但是鉴定的专家应该是这个行业的专家,这个行业专家应该对行业里面的公知技术应该很了解。这个鉴定结论必须是行业专家来掌握。
11、公权力执行力眼花造成错判误判,如何救急纠正是新问题
——李启章(中国知识产权报副总编):
中国知识产权报副总编李启章在总结时说,公权力执行力眼花造成错判误判,如何救急纠正是新问题。
现在从我国的专利已经授权达到了100多万量,现在每年申请量很快实现200万,商业秘密作为另外一种知识产权的形式,也越来越多被司法界、企业界所重视。实际上在跨国公司之间的商业秘密的竞争手段,已经被应用的非常娴熟,这种诉讼标底巨大的案件层出不穷。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已经出现的越来越激烈。实际上现在在国际上,在跨国公司之间,已经从原来的你死我活的知识产权竞争,现在反而走向了讲和,经过多少年惨烈竞争以后,觉得杀敌一千,自损八百,好象不是最佳的结果。
但是我国的企业还没有进入这个境界,知识产权确实既是财富,又是武器,又是军队,知识产权的竞争真正是一个国家与国家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竞争的最高端的竞争,这种竞争可能一个案子下来就是一个企业会从此消失,一个产业可能也会从此消失,比如说中国DVD产业,基本上消失了。今天我们在这样一个环境下来研讨商业秘密这种司法保护,对于我们的企业,对于中国知识产权环境,对于中国企业的竞争力塑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
我们今天来讨论这个问题—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今天的讨论非常充实,提出了很多有预见性的问题。总体来说,这个案子具有相当高的普遍意义和典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五点:
第一、知识产权无小事,直接关系到一个产业、一个企业、甚至一个人的生死,就是关系到生命,是生命攸关的大事,不是小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呼吁我们的企业家、负责人要重视起来。
第二、商业秘密是不可以泛刑事化的,但是现在我们存在着泛刑事化的问题,公权力应该慎重介入商业秘密,或者是知识产权这样的领域。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和原则是反垄断,反滥用,反暴力,一定是获得一定的垄断权力,是必须要有代价的,是和社会公众利益是有一个平衡点。现在商业秘密司法领域现在存在着这样的泛刑事化的问题,它没有对价就获得了过度,或者是这种司法不公。
第三、商业秘密的构成,不一定是排他性的,同样一个商业秘密可能来源或者是创造过程不一样,可能是同一个商业秘密,可能会有诸多主体,比如说我们都在研发同样的东西,我掌握了,你也掌握了。应该要这样客观和公正去认识。
第四、诉讼当中原告正当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不正当的权益不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被告的正当权益也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有维权的问题,被告也同样有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特别是当今很容易权力滥用的今天,被告的正当权益有时更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五、当知识产权成为打击竞争对手手段的时候,应该如何确立知识产权战略,这个非常重要,特别是在当今时代,企业要想生存和活命,而且要想发展,要活好,不设立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就没有胜利。
通过今天的讨论,大家对当今司法实践提出了一些新气象、新问题、新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在当前商业秘密执法的过程当中,还有很多程序事件,特别是基层的公检法机关司法能力还不是很强的时候,我们干警素质和知识,还不是很完善的时候,应该参照法律、专利案件管辖的标准,就是商业秘密的管辖权,应该按照专利案件的管辖标准设置权力;第二,对于事实不清楚,证据有漏洞,适用法律不恰当,司法程序有缺陷的判决,应该如何救急,如何纠正,这样的案件错判、漏判,很多当下的环境下如何还法律真正的公正,这个应该是当今要解决的问题;第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问题,鉴定过程的管理问题,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鉴定结果如何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去管理。比如张教授讲的“中医去开西医的方子”,杜绝不具备鉴定能力的人来从事鉴定工作,或者是这个鉴定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去为一方委托人提供可能有缺陷的司法鉴定;第四,对于利用商业秘密现行法律存在的披露,以打击对手、垄断市场为目的的诉讼,如何在司法程序上给予防范和打击的问题;第五个是公权力执行力“眼花”的时候,造成的错判和误判,如何救急和纠正;第六,就是什么样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据力的问题。
7月20日下午6:10,天色渐暗,本次研讨会在“争论”中结束,专家们仍然是意犹未尽,仍在激烈而友好地研究和讨论着山东新发与浙江鑫富联合主演的这部商战大片的“剧情”。
7月21日,北京城内大雨如注,雷声隆隆。专家们望远楼论剑之后,“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这部商战大片的故事仍在进行之中,风雨之后它还将在国内掀起多大的惊雷和风暴,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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