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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金座公司非法集资4.8亿案终审宣判 两名公司负责人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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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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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座公司非法集资4.8亿案终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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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导读 今天,
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金座公司非法集资案的各在押被告人进行了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金座公司非法集资4.8亿余元,有3亿多元未能返还,云南省法院核准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两名公司负责人死缓。
金座案的被告多达45人,当天,云南省高院还委托昆明中院对其余被告人进行了宣判。云南高院审理查明:2005年10月,包崇华在申请设立云南金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时采取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工商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达500万元。2007年7月15日至2009年8月17日,包崇华伙同陈文跃及崔晓红,以金座公司发展“三农”建设为幌子,编造事实和信息向社会进行虚假宣传,以高额回报相诱,采用先到期集资款本息由后续集资款兑付的手段,通过设立在昆明的各个管理处,诱使不特定社会公众向金座公司“投资”。非法吸纳21256人次资金共计484627420元,其中仅有49225203.15元用于种植基地和日常支出,大部分资金被用于支付到期本利,支付“业绩”提成及被包崇华、陈文跃、崔晓红等人非法占有,未返还资金达301862300元。2009年7月,上诉人包崇华指使原审被告人崔晓红、包广雄,将金座公司应依法保存的部分合同和收款收据予以销毁,情节严重。
二审法院认为,包崇华、陈文跃虚构和夸大事实,共谋、策划并组织了向社会公众骗取资金的犯罪行为,在骗得资金后,将大量资金占为己有供个人支配或消费,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与已骗得资金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巨额集资款不能返还。其二人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原判定罪准确,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定罪不准”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其他上诉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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