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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新闻] 昆明新机场引桥垮塌案一审 4名负责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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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9 07:21: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事件回放     引桥倒塌致7人死亡     去年1月3日下午2点20分左右,昆明新机场航站区停车楼及高架桥工程A-3合同段,配套的引桥在现场浇灌过程中,发生支架局部倒塌的重大事故,事故造成7人死亡,3人重伤,20人轻伤,11人轻微伤,造成经济损失死亡赔偿费225万余元,医疗费300万余元、引桥倒塌的直接资料及现场清理损失为71万余元。 调查认定     现场4人对事故负责     事故发生后,昆明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昆明市安监局牵头,昆明市监察局、昆明市总工会、昆明市公安局等单位组成的新机场航站区配套引桥工程倒塌事故调查组”经调查组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支架架体构造有缺陷,支架装置违反规范,支架的钢管扣件有质量问题,浇筑方式违反规范规定,导致架体右上角支架局部失稳,牵连架体整体倒塌。     调查组认为:专业监理工程师郭学智、项目部副经理潘国成、现场施工队长吉林诚信劳务公司经理代广学以及现场施工工长吉林诚信劳务公司工长代金昌4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检方指控     未尽监理及管理职责     郭学智作为监理方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垮塌事故发生负有未尽监理职责的责任。     潘国成、代广学、代金昌3人对垮塌事故的发生负有现场管理责任。     官渡区检察院指控:潘国成等4原告人分别构成重大事故责任罪。 法庭直击     4原告人法庭认罪     法庭上,郭学智、潘国成等4原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平安管理的规定,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7人死亡、3人重伤、20人轻伤及11人轻微伤,医疗及死亡赔偿500多万元,引桥倒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1万余元的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恶劣,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官渡区法院审理认为:潘国成、郭学智、代广学、代金昌无视国家法律。一审判决:潘国成、郭学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代广学、代金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昆明新机场引桥倒塌事故导致7名工人死亡, 一年多前。30多人受伤,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事故调查组认定:造成事故的原因是现场施工管理人、监理人没有尽到相应的职责,搭建支架的扣件不符合标准。昨天,记者从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获悉:一审判决4名责任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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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13:29: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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