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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 强制教师捐款捐得出慈善?长沙县称如属实将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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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 15:16: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强制教师捐款捐得出慈善?长沙县称如属实将纠正 昆明论坛小编导读 近日,长沙县被曝发文要求教师每天捐一元,引发网络热议。网友质疑,原本出于自愿的捐款为何要用“红头文件”募捐,是否强制捐款,善款去向是否透明?
  
  昨日,长沙县对外表示,如果出现强制扣款充当捐款的行为,将彻查并严肃处理。
  
  爆料善款从工资卡里扣
  
  近日,长沙县某中学老师爆料,从去年开始,“捐款”成了工资单里的固定一项。捐款的名目为“一日一元捐”,该项目由县民政局发文募捐,一天一块钱,一年就是365块,但去年提高到400块,在长沙县所有的中小学中收取。
  
  昨天下午,长沙县某中学一名彭姓教师对记者说,“到年底,每个老师工资卡里都会扣除400元,每年都是这样,扣了之后校长会跟我们说一声。”
  
  有网友留言称,情况如属实,那这是一个强制性的“捐款”了。
  
  教育局由工会统一收取
  
  昨天下午,长沙县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教育系统参与该活动的方式,是将由上级发文的通知传达到各学校,进行宣传发动,积极提倡老师献爱心,“每年都会收取一次,一般在春节前,由工会负责(收取)。”
  
  对于直接从教师工资卡中扣除的情况,该负责人予以了否认,“都是给的现金,而且是自愿原则,由学校工会收取。如果不交,也不会有什么后果。”
  
  既然是自愿,那每所学校大概有多少老师自动交了捐款呢?该负责人说,这个没做过具体的统计,但老师一般都会交。
  
  民政局并非摊派,已进行调查
  
  上述彭局长口中的上级通知,是由长沙县民政局下发的《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天天慈善一元捐”活动的通知》。
  
  民政局局长肖树森表示,确实下发过《通知》。记者从其提供的《通知》副本发现,内有“各级各部门要把‘天天慈善一元捐’活动作为当前的一项政治任务和重要工作,要组织干部,发动群众,完成任务”的句子。
  
  但肖树森强调,慈善一元捐并非是摊派,“原则上是自愿的,并没有强制性。”对于是否出现了从工资中直接扣款充当善款的事情,相关部门正在调查,“一旦发现捐款过程中确实出现强制行为,必须立即纠正,并向当事人道歉。”
  
  据他介绍,长沙县从2004年开展“天天慈善一元捐”活动,“提倡县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及干部职工自愿每天捐一元,用于扶贫帮困、助医助学等公益事业。”肖树森透露,2010年,县慈善会到账“天天慈善一元捐”捐款324万元,捐款来源主要为全县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和大部分县内各中小学教师。
  
  长沙县委、县政府回应称,已组织民政、教育等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
  
  [链接]
  
  “体制内”募捐不宜变成制度
  
  记者发现,部分地方都通过发“红头文件”来组织捐款。虽然字里行间偶见“自愿”等字样,但“加强组织”、“明确责任”、“领导带头”等提法也屡见不鲜。
  
  一些干部坦承,层层发文开展慈善活动,筹款对象又是财政供养人员,至少在“政治觉悟”评价、地方“舆论场”或者领导“印象分”中,让人感到“无形压力”。单位和单位、个人与个人、地方与地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隐性攀比”。
  
  长沙县一位参加过“慈善一元捐”的人士认为,即使是对“体制内”,募捐也不宜定额,不宜成为一项无形的制度,“无论任何时候,捐款都要突出自愿。”
  
  从工资中扣除捐款涉嫌违法
  
  作为长沙县一所乡村公办学校的教师,张老师一个月的工资只有几百元,具体到个位数自己都记得清清楚楚。但从去年开始,每个月都莫名少了几十元,一打听才知道,都由学校统一收去参加捐款了。(9月1日《北京晨报》)
  
  记者进一步调查得知,在长沙县,所有捐款、公益事业都由“长沙县慈善会”负责,对于“一天一元捐”活动,慈善会的工作人员肯定了目前的强制性,“2004年的时候就有了。政府从去年才开始下文,每天一元钱,365天,干脆提倡我们捐400元,企事业单位员工、干部、教师,都在捐款范围之内。”
  
  长沙县的态度,毫无遮掩,看来他们觉得这没有什么不妥。而且,当地慈善会会长还说,“你们老师按道理觉悟是最高的,思想境界也是最高的,也是扶贫帮困的先锋,走在前面,不在乎这三四百块钱吧。”这种逻辑更霸道。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说慈善会的员工按道理觉悟是最高的,会长干脆不要工资,义务工作呢?
  
  做慈善,不能“强捐”,不能与道德绑架在一起,这是近年来反复说的道理,可具体操作起来,有关机构总会以目标的正义性,借用权力之手,迫使属下的职工“强捐”,这样的慈善显然已经变味,更重要的是,直接从工资中扣除的操作方式,政府部门、慈善机构、当事单位已经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对照长沙县的做法,相关学校按政府文件规定,从教师工资中直接扣除捐赠费用,实质是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变相的克扣工资。
  
  目前,教师们在找学校和政府部门说理,反过来被扣上不道德、没觉悟的帽子,而依据《劳动合同法》,教师们应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联名起诉学校违法。依照法律,当地人民法院应受理起诉,并依法裁定学校足额支付教师工资。
  
  另外,根据《教师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机构应该启动问责机制,不但要求慈善会归还克扣的教师工资,而且还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对“强捐”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如存在挪用、挥霍、贪污行为,还要追究刑责。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事件还暴露出当地政府部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的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只要是政府认可的事,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执行,这是“权比法大”的思维,这导致在一些地方,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进而公民的合法权益被漠视。发生在教师身上,就是虽然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教师的各种权益,但教师却一直是弱势群体。要改变这种情况,需要教师真正“觉悟”,积极利用这些法律武器,向学校、政府争取属于自身的权益,而不是在权势威慑之下、道德绑架之下,一再忍让。
  
  湖南省长沙县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要求各级各部门把“天天慈善一元捐”活动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重要工作;县民政局布置任务,要求公职人员、教师甚至普通工人每天捐赠一元钱,每年捐款400元;县慈善会则在县财政局开设专门账户接收捐款,其会长称,教师的思想境界是最高的,不在乎这三四百块钱吧。(9月1日《北京晨报》)
  
  强制捐款屡见不鲜,但大多数强捐还是变相的,一般都打着“自觉自愿”的幌子,并以各种方式逼着你不得不“自愿”捐款。像湖南省长沙县这样,以县委、县政府的名义下发红头文件,明目张胆进行强捐的还极为罕见,他们连一块虚伪的“自觉自愿”遮羞布都不要,将强制捐款演绎到赤裸裸的程度、登峰造极的地步。“捐款自愿”有着明确法律规定,强制捐款即是违法,堂堂县委、县政府把违法行为当作“政治任务”,其荒谬可笑无以复加。
  
  人人都知道强制捐款是恶劣的,但我仍然要说,其恶劣性质其实一直被严重低估了。人们一般认为,强制捐款损害了慈善公信,伤害了人们的爱心,其实问题何止如此。强制捐款就是强迫人们平白无故地交钱,说得轻一点,这和乱收费、乱罚款没有什么本质区别;说得严重一点,这和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区别也不是很大,简直就是抢劫,明目张胆的抢劫!虽然手段不一样,但对被强捐者造成的结果是一样的———都是私有财产遭到掠夺。教师的思想境界再高,对于自己的财产被掠夺,岂能不在乎!
  
  我们确实严重低估了强制捐款的恶劣性质,以至于法律法规没有任何明确的处罚规定。在《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只有“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规定,但对于违法者缺少相应的罚则,强制捐款往往被叫停了事,顶多被批评教育一下,这和乱收费、乱罚款、抢劫、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所受到的处罚有着天壤之别。为什么强制捐款呈泛滥之势?为什么堂堂县委、县政府也敢强制民众捐款?最重要的原因恐怕就在这里———违法成本为零。
  
  法律法规缺少对强制捐款的处罚规定,无非是因为强制捐款看上去初衷良好,只是方法不当。其实,这种看法同样低估了强制捐款的恶劣性质,没有看清其丑陋面目。强制捐款真是出于好意吗?未必。一方面,强行募得的财物,只要到了政府部门手里,怎么用很难监督约束,一部分用于慈善,另一部分可能挪作他用。另一方面,扶贫助弱本是政府的义务,比如救助孤寡老人、补贴低收入群体、资助贫困学校等,但一些地方政府不愿从财政开支,而是强制人们捐款,从而节省财政资金,强制捐款几乎成了“第二财政”。而节省下来的财政资金用在哪里?从各地的三公消费中,从此伏彼起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中即可找到答案。一些地方政府为什么热衷于强捐?最大的秘密也许就在这里。
  
  长沙县是全国百强县,但通过新闻报道可知,该县乡村公办教师每月工资只有几百元,每年还要拿出400元“献爱心”。百强县的县政府应该不差钱,但为什么教师的收入如此之低?不差钱的县政府为什么不能承担起扶贫助弱的责任,而要把责任推给“天天慈善一元捐”?如果你仍然认为他们搞强制捐款是出于好意,或是为了打造慈善政绩,我只能说你的想法太天真、太“小瞧”他们了!
  
  强制捐款的真面目远比我们想象的丑陋,其性质远比我们想象的恶劣。为遏制强制捐款,相关法律法规应出台惩罚条款,让强捐者受到法律惩处,同时应该建立强制捐款问责制度,对强捐者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强制处罚缺失,强制捐款不止,强制捐款是一种违法行为,任何违法行为都不能是零成本。
  
  慈善必须是志愿性的,它不是政府的税收;志愿的关键是公民自己意愿的选择,它不是变相的社会资金获取通路。“被”实现的慈善,不是善。
  
  据新华社报道,应以自愿为前提的慈善捐款,在湖南部分地方却成了一项有任务的“工作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及干部职工“自愿”每天捐一元,用于扶贫帮困、助医助学等公益事业。
  
  面对强制捐款,长沙县一些老师表达了质疑,但该县慈善会会长则说,老师应该觉悟是最高的,“不在乎这三四百块钱吧”。
  
  面对这样一个说法,被强捐的教师有理由毫不隐讳地说:是的,我在乎。不仅如此,任何一个人在被要求捐款的时候都应该说:是的,我很在乎。
  
  慈善首先要在乎资金的去向。捐款必须要在乎资金被用于哪里了、是怎么使用的、募捐的受益目标是谁、谁来运作和管理捐款、过程是不是公开透明、资金使用效率如何、是怎么监督评估的,等等。就资金去向而言,长沙县“天天慈善一元捐”善款大多被用于扶贫帮困政策资金的缺口。记者也查阅到大量文件档案和电脑台账。
  
  但即便去向透明,慈善还要在乎公民的选择。行政为依托,指定慈善目标、指定慈善组织、指定捐款要求,无论其是否具有慈善目的,都是违背慈善原则的。它和政府要求公众买一家企业的产品一样是行政权力的滥用。
  
  此外,慈善要在乎参与的志愿性。参与社会慈善是公民的参与权利,也是一种美德;但它的含义,从来不是按照特定的要求,在特定的时间、经过特定的途径、向特定的组织、进行特定的捐款。拒绝后者,不仅不是慈善精神的淡薄或美德的缺失,恰恰相反,它体现了公民的责任和对参与权利的维护。
  
  慈善必须是志愿性的,它不是政府的税收;志愿的关键是公民自己意愿的选择,它不是变相的社会资金获取通路。“被”实现的慈善,不是善。
  
  “天天慈善一元捐”,不是长沙县中小学的特例,也不是突发的新举措。比如长沙浏阳市、望城县、湖南株洲市、郴州市等,都有“天天慈善一元捐”活动;数个市县均由当地下发通知,在各级各部门发动群众和干部职工集中捐款,条块结合组织收款。三年前长沙慈善会还对网络《百姓呼声》栏目的质疑给过书面回复,表示是2005年长沙市委常委会议的决定。
  
  “被慈善”决非个案,类似的例子不一而举。这反映了目前一些政府部门的普遍认识误区,把慈善作为强制动员社会资源的渠道,湖南部分地区这样直接从教师工资里扣除“善款”的举动,是个典型例证。这忽视了慈善的本源,即公民的志愿治理。
  
  近期很多慈善组织违规事件,打击了公众对慈善的信任;强制捐款则是另一个方向对慈善的损害。社会慈善,需要公众的参与;但参与,必须是志愿的、有选择的、对过程和结果问责的。捐款者、慈善组织、政府,对慈善的每一分钱都值得在乎,在乎给予谁、在乎怎么用。不行无知之善,“善”才名副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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