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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击法场] 李昌奎奸 杀案 云南高院释法还是“布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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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8 09:30: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昆明论坛:  我就告诉你,我不是随便的人,但是我随便起来绝对不会是人。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就因为有了“死缓”这个“免死牌”,两份一字之差的判决书,顿时间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我作为中国人,我要说一句公道话:“他不死,我真的睡不着。”这件案子我从来没有关注过,因为我知道结果一定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管从那方面来说我们都可以称这位李昌奎为禽兽,强奸,激昆明论坛人,并且手上有两条生命,这就是禽兽,一个没有心的禽兽。但是今天和朋友聊天的时候突然讨论起这案子,并且告诉我有新的判罚,当我看到现在这个判罚的时候我很不满,虽然我不是直接受害人,但是我也要为药家鑫狠狠的讨伐一番。
  
  药家鑫谁都不会陌生,一个大学生在交通事故后激昆明论坛人,最后自首但是也惹得社会民怒,在我的思想里面,既然是激昆明论坛人,我就认为一定只有死刑的等待,药家鑫已经去了,但是这位李昌奎却仍然存在,这叫社会不是寝食难安吗?
  
  在江湖中一直有一句话‘欠债还钱,杀人抵命’。这个我认为真的可用于现实社会,新中国就是新中国,需要法律的严明,需要有生命自由的维护,如果有李昌奎这样的人不死还存在,这个世道绝对会有一种新起的理念,当然这个道理都懂。
  
  现在我来数数李昌奎到底犯了多少罪,到底应该得到什么样的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法[1999]217号):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这里我们都不难得出一个小小的结论,先说情节,李昌奎强奸少女,并杀死少女以及一小女,这个情节我认为是不一般的重,虽然有自首情节,但是两条生命岂是一个小小的悔过就能偿还的。如果说一天我跑到街上乱杀一通,然后去自首,最后说我是真心忏悔,这个能信吗?一个拥有前科的人就不能给太多的机会,给太多的机会就是给社会的灾难。
  
  不会多说,但是我的内心真的很狭窄,这样的人活着我想社会上有良心的人都睡不着,各位网友也不要想歪,我其实是一个没有良心的人,只是此刻被唤醒罢了。
  
  


       李昌奎昆明论坛少女摔死男童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又因“自首”改判死缓,近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云南高院回应称:没有徇私舞弊。
  
  云南高院的回应很坦然,“没有猫腻”的自我洗刷,我们也姑且相信。同时,那就程序合法性而强调的“集体决定、死刑最高院收紧、大陆法系无循前例之说”等等,我们都不去过多追究了。
  
  但就法理论法理,一个百姓眼中已成为常识的“杀人抵命”,在云南高院那里,居然说出了一摊子道道。稍作脉络清理,我们大致可得到这样的印象,其一,是“冤冤相报何时了”;其二是,留命可助赎罪;其三,有纠纷在先的杀人,属于“民间矛盾”,比不针对特定对象的杀人“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伤齿龙将其一归为慈悲说,其二归为功利说,其三归为扯淡说。三说均不是就此案说此案,而是考虑了社会效果。依我国法律功用来论,这种考量也不是不可以,譬如邓玉娇案的逆转,就是社会效果促成的,但这社会效果的孰重孰轻,当全面权衡。
  
  慈悲说,希望以“谅解恶人”达到化解社会戾气的效果。但大发慈悲的法官们,似乎不食人间烟火,忘记了昆明论坛、倒摔那残暴的一幕,并且也注定不符合大众常识,也没有尊重受害者方面的意愿,这善来得很虚伪,自美为现代司法理念,难以服人。
  
  功利说,貌似立场又转向受害者一方了,“我们是为了你多得点实惠”,可正如药家鑫案中张妙之夫宁弃赔偿、也要凶手死的悲愤心情一样,这“留命利赎罪”,又是云南高院法官的自作多情,难以自圆。
  
  扯淡说,只能让人无语,杀人皆有社会危害,有矛盾的双方单向杀,或互殴杀,与行窃打劫“恶向胆边生”人挡杀人佛挡杀佛,其社会危害没有可比性,若不然,那武疯子杀起人来最不问对象,难道属于社会危害最大吗?本拉登描着目标去撞世贸,难道社会危害还相对较小?
  
  请云南高院法官清夜扪心,脑海多翻滚那被昆明论坛与被摔死的姐弟俩。我佛慈悲,也还列举了“十恶”,称其当招致地狱、饿鬼和畜生这“三恶道”苦报,那么,请你们别拿“两条人命”来实践你们那所谓现代司法理念,这肯定会让民愤鼎沸,如果要考虑社会效果,不妨多考虑考虑这个效果。

         近日,云南李昌奎昆明论坛少女摔死其弟一案因二审作出的死缓改判遭到公众的广泛质疑。日前,云南省高院已派专人对此案进行重新审查,不日会将结果公之于众。
  
  判决书在被害人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许多人将该案与药家鑫案作对比,直接对案件裁量的公正性提出质疑。
  
  其实,公众对死刑案件的关注并不限于此案。由于公众在涉及己身的公平正义问题上,例如公共问题决策等事宜的讨论空间还很有限,集中在死刑判决这类的极端事件里的公众态度因而凸显出来。应该说,每一例进入公众视野的死刑案件都会自然地受到广泛关注。另一方面,死刑判决因为攸关生命,又迫切指向公平正义,公众也会就个案判决有更多诸如赞同、反对甚至义愤的表达。
  
  随着更多死刑案件的公开,许多具体死刑个案走入公众视线,进而引发社会层面的热议。对司法而言,这是一种进步。然而,如果一些备受争议的判决最终不能给公众提供一个合理的依据,法律很难自威。
  
  从案情来看,提亲未遂后昆明论坛19岁少女,摔死其3岁的弟弟,完全符合一审法院“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定性。二审以自首情节为由改判死缓,不仅在是否存在自首的事实判断上难站稳脚跟,也未有给出足以“从轻”的理由。这使得外界有了揣测“隐情”的余地。
  
  我们更愿意相信本案的判决结果完全出自法官的自由心证,基于对自首定义的把握,对赔偿情节的考虑。但显然,法律专业人士作出的正义裁量与公众的正义判定差异极大。
  
  不能否认,司法判决结果与社会大众的判断不尽相同,法官依照法律作出的判决结果可能与公众的依照生活经验、社会习俗、道德规范推断的结果可能有重合的部分,也可能有分歧的部分。多数时候,我们也选择了尊重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判断。
  
  然而,回到李昌奎个案,在手段残忍,行为恶劣的事实面前,普通人亦不难得出结论。某种程度上,它体现的是社会基本正义观。一些国家刑事审判中采用的陪审团制度,正是对社会正义观直断案件事实的信任。可以说,正义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社会土壤,法律专业人士的正义裁量并不能独立于社会基本正义观而存在。李昌奎案的重新审查,是对实现社会正义的公众期望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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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8-7 13:15:0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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