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76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收起左侧

[目击法场] 【转】上海法院否认商业案件中法官“眼花”判错案

[复制链接]

主题

听众

236

积分
级别
3 初级会员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7-24 15:43: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转】上海法院否认商业案件中法官眼花判错案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21303.png保存到相册
照片:网友发帖质疑上海一中院就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诉山东省新发药业民事纠纷案的一审判决,并贴出了判决书照片(712日摄)。新华社记者刘颖摄 [保存到相册

  上海一中院回应眼花法官事件
  新华社上海712日专电(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黄安琪)近日,一网民在论坛上实名举报上海一中院再现眼花法官’”,并配以判决书照片,立即引起网民强烈反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2日对此回应称,不存在所谓眼花或者偷换概念的问题。
  78日,网友nishishei1在大众论坛发帖质疑上海一中院就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诉山东省新发药业民事纠纷案的一审判决。在该帖文中,自称为山东省新发药业员工马强称,上海一中院申请A,判给B,判决结果严重偷换概念。同时在没有任何新发药业使用鑫富药业技术证据的情况下,居然判定新发药业使用了鑫富药业的技术;而且,判决赔偿有张冠李戴,移花接木,浑水摸鱼的错误。马强因此发出质疑:难道又是因为眼花没看清?是眼花还是心花
  该篇帖文立即引起网民围观,截至12日上午10点,查看者已超过45万人,回复帖子多达186个,法官眼花再次成为网络热点话题。
  在贴文中,马强表示最大的疑惑在于原告开始诉讼申请的是A,可判决给原告的却是B。案中鑫富药业的诉讼请求是:被告新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而判决结果是:被告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商业秘密的侵犯。
  通过马强在贴文中公布的手机号码,记者联系到了马强本人,他表示虽然自己没有参加庭审,但作为一名新发药业的员工,有权对上海一中院的判决书提出质疑,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申请A,判给B买一赠十,判决结果严重偷换概念,是违法判案。马强表示。
  对此,上海一中院回应称,不存在所谓眼花或者偷换概念的问题。在庭审中,法院要求鑫富公司明确其诉讼请求中所称被告新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鑫富公司当庭陈述诉讼请求中是其自己对商业秘密的概括表述,具体包括: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
  上海一中院相关办案法官表示:在法庭的庭审笔录中均有明确记载,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在笔录上签名确认。因此,法庭审理和最终判决是以当事人在庭审中确定的商业秘密范围为依据,不存在所谓眼花或者偷换概念的问题。
  针对马强没有证据的质疑,上海一中院表示,在该案案件审理中,原告鑫富公司向法院提供了16份证据,被告姜红海向法院提供了4份证据,被告新发公司向法院提供了15份证据,法院对证据材料进行了当庭质证,并进行了综合审查判断,在判决书中也逐一阐明了对证据的认证意见。
  据了解,上海一中院于2010930日受理鑫富公司与被告姜红海、马吉锋、新发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于2011517日、913日两次进行了审理。
  鑫富公司系一家制造销售D-泛酸钙及相关产品的高科技上市公司,公司独立研发的微生物酶拆分制备D-泛解酸内酯及用于生产D-泛酸钙与D-泛醇技术获得2003年度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并对该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鑫富公司称,在生产经营中发现,姜红海为新发公司非法获取其商业秘密,结伙马吉锋等人,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获取、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新发药业指使、利诱姜红海、马吉锋等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造成鑫富公司经济损失严重。
  据悉,上海市一中院于2012521日对此案作出判决,由于当事人提出上诉,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案件已移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完)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广播台

关于我们|网站地图|帮助中心|商务合作|法律声明|诚聘英才|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Copyright © 2010-2020昆明论坛(bbs.5akm.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重庆恒泽(昆明)律师事务所 段乃勇 律师
官方QQ群:149409517  邮箱:2806722877@qq.com 商务合作:15368062388 discuz!技术支持滇ICP备15006197号-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