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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击法场] 南京贪官大闹法庭被司法拘留 罪加一等实属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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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19:05:4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南京贪官大闹法庭被司法拘留 罪加一等实属应该 昆明论坛小编导读 昨天上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拆迁引发的贪污受贿案件时,被告原昆明论坛区雄州街道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综治办主任栾某当庭失控,哄闹法庭,其妻董某将旁听席座椅推翻并撞椅自残。庭审中断后,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对董某处以15日司法拘留。这是近年来南京中院最严重的哄闹法庭事件。
  
  被告栾某冲向审判台,三四名法警都拉不住
  
  昨天上午9点40分左右,被告人栾某在法警的押解下走进南京中院第五法庭。1964年出生的栾某原系南京市昆明论坛区雄州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综治办主任,长期分管当地征地拆迁工作。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下半年间,栾某利用负责雄州街道“仁和菜场改造及商住楼项目”征地拆迁协调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南京市雄州房地产开发公司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13.9万余元;2003年1月至2008年3月间,在负责南京棠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改制工作期间,虚列拆迁费用,隐瞒、占有出借公款孳息,侵占公款17.5万余元。检方指控栾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据悉,栾某对指控事实存在异议,认为有人迫害自己。
  
  宣布开庭后,审判长首先就姓名、年龄、住址等自然情况讯问栾某,他拒不回答。核对法律文书记载的信息(譬如逮捕时间、收到起诉书副本时间等)时,他声称“不记得,我脑子被你们搞坏了”。接着,审判长问他有无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他坚称没有收到。合议庭立即休庭核查,经查文书已经送达,但栾某拒绝签收,最后采取的是留置送达手段,即将文书送到看守所。继续开庭后,审判长告知以上情况,栾某坚决否认,一下子激动起来。
  
  庭审录像显示,栾某先是掀开被告席械板,站起来想离开被告席,法警上前制止,他挣脱着往审判台冲去,动作激烈,三四名法警都拉不住。拉扯到辩护人坐席旁,栾某一脚上去,将三人座的桌子踢歪了。参与庭审的卞法官说,栾某当时大喊大叫,非常激动,庭审根本无法继续。
  
  栾某妻子听到丈夫叫喊声后,强闯法庭撞椅自残
  
  栾某的妻子董某因为是证人没能进庭旁听。在庭外听到丈夫的叫喊声后,她强行冲破保安的围堵进入法庭。进门后情绪彻底失控,在旁听席吵闹叫骂,推翻一张座椅,并且以头撞椅自残。其他亲友也跟着哄闹,法庭乱作一团。庭审不得已中断。栾某被押离法庭后,法警们才控制住现场。
  
  昨天下午,记者从南京中院获悉,栾某的妻子董某因严重违反法庭秩序,且态度恶劣,已被处以15日司法拘留。栾某贪污受贿案二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媒体介入后,微博上对此事亦有讨论。有网友认为,董某紧张丈夫,关心则乱,做出这样的事感情上可以理解,但不理智的行为最终只会害了丈夫和自己。此话确实有理。
  
  据了解,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表现与认罪态度一样,都属于酌定量刑情节,栾某大闹法庭对自己显然是不负责任的。家属违反法庭秩序虽不影响量刑,但根据《刑事诉讼法》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情节轻微,可以训诫、赶出法庭;情节严重,可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特别严重,譬如侮辱打骂审判人员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责。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下半年间,栾某利用负责雄州街道“仁和菜场改造及商住楼项目”征地拆迁协调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南京市雄州房地产开发公司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13.9万余元;2003年1月至2008年3月间,在负责南京棠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改制工作期间,虚列拆迁费用,隐瞒、占有出借公款孳息,侵占公款17.5万余元。检方指控栾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然而,栾某因为对指控事实存在异议,认为有人迫害自己,竟然大闹法庭,显然应该“罪加一等”。
  
  第一,栾某被指控,仅仅属于嫌犯,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前,栾某都不是罪犯。按理说,栾某应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无罪,而是受人迫害。但栾某如此这般狗急跳墙,是否“此地无银三百两”?只能给人做贼心虚的感觉,而且还要为此行为付出代价。
  
  第二,法院是审案、说理的地方,代表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任何人不得在法院胡闹。栾某诸如“拒不回答姓名、年龄、住址等自然情况,声称‘不记得,我脑子被你们搞坏了’,坚称没有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等问题,是对法院的公开对抗,是对法官的最大不敬,是对法律的肆意践踏;尤其是栾某掀开被告席械板,挣脱法警制止往审判台冲去,将三人座的桌子踢歪,致使庭审根本无法继续,无疑属于妨碍法官执行审判公务。
  
  第三,栾某在法庭受审居然这般跋扈,可以想象平时是何等骄横;抛开其妻强闯法庭撞椅自残的行为不说,至少可以推测栾某及其妻子并未认识到问题的根源。权力是把双刃剑,用得好没有问题,用得不好只能刺向自己。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栾某是贪官”这个结论基本可以定性,只是不知贪官大闹法庭的底气何来?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管任何人尤其是贪官,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不容许亵渎,公平和正义不容许蹂躏。任何与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公开抗衡的人,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最终必定没有好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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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7-11 11:27:46 | 只看该作者
法不容情 严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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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2-7-23 10:47:11 | 只看该作者
必须得严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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