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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 恋人分手了,恋爱期间买的房子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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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07:06:4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恋人分手了,恋爱期间买的房子怎么处理? 昆明论坛小编导读 2004年,原告王某与李某相识并相恋,2005年原被告订婚。考虑到结婚居住问题,2005年5月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了北京市某区的房子一套,同时通过银行汇款的形式向被告的中国银行账户打入购房款100万元。2005年8月原被告开始在购买的房屋内共同居住,两人商量同年10月举行婚礼,但因为出现矛盾而未能结婚,被告更以分手为由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无奈于2006年10月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不当得利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认为,该笔钱事原告赠与的,原告现在无权要回。原告称当初买房是打算结婚,现在双方不可能结婚了,所以有权要回这笔房款。被告称,虽然双方没有结婚,但是已经同居了一年多,所以原告不能以双方没有结婚为由要求被告返还房款。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侵害。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原系恋爱关系,原告以结婚为目的向被告提供100万元人民币用于共同居住,现因双方感情破裂导致分手,不可能实现结婚目的。在此情形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法院予以支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评析】这类案件要返还的财务通常形成于双方有了婚约以后,同时一方是基于将来的共同生活才进行的给付。由于这类给付的时段特定性、物品特殊性、价值不确定性,使它有别于一般的财产纠纷。一般来说,对于巨额给付的生活资料,给付一方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才进行的,可以说这样的给付是非常具有针对性和有条件的。在双方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婚约、结婚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受给付方继续占有给付的贵重物品、生活资料就失去了事实上、法律上的依据,因此,这样的给付形成的时间是订立婚约后,为了共同生活而进行的,但最后没有办法共同生活,另一方也就无权继续占有这类物品,从而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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