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以来,楚雄州中院对多起渎职侵权案件作出判决,多名涉案官员被以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罪名判刑。 2009年7月9日发生在楚雄大姚县的6.0级地震,给当地老百姓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伤痛,但大姚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温连勇,却在震后重建工程项目中大发“灾难财”。其利用兼任大姚县党政机关“7·09”地震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在政务中心综合办公大楼建设过程中收受贿赂55万余元。楚雄州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温连勇有期徒刑6年。 指控——在办公大楼重建过程中受贿17次 温连勇1963年5月生,大学文化,事发前担任大姚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2014年8月15日涉嫌受贿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检方指控,温连勇在兼任大姚县党政机关“7·09”地震恢复重建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力,收受多人多次贿送的49.8万元、金条2根(价值5.49万元),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从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看,温连勇受贿次数达17次之多,受贿项目主要集中在大姚县政务中心综合办公大楼建设方面。大楼土建和装修是大工程,在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他先后收受工程承建老板熊某送来的现金、银行卡共计27万元。此外,在政务大楼的绿化、电梯安装等工程及政务中心办公家具的采购款拨付过程中,凡职务所及之处,温连勇收受贿赂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 辩护——立案侦查前主动供述了全部罪行 检方调查期间,温连勇主动承认了自己的受贿事实,并退交了所有赃款赃物。 这起案件开庭,检方向法庭出示了所涉项目工程合同、承包协议、银行卡取款记录、消费记录及大量证人证言,对温连勇涉案事实予以证实。楚雄州人民检察院认为,温连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兼任大姚县党政机关“7·09”地震恢复重建项目工程指挥部指挥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多人多次贿送的财物共计55.29万元,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国家公务员的廉洁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温连勇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受贿款项为借款。此外,鉴于温连勇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前就主动供述了其全部罪行,构成自首,归案后坦白认罪,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退交了全部涉案款物,有悔罪表现,建议对温连勇判处4至5年有期徒刑。 楚雄州中院一审本案后,认定温连勇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合计价值55.29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温连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楚雄州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温连勇有期徒刑6年。同时判令对涉案赃款49.8万元及金条2根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