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对外地退伍打工仔讨薪滥用强制措施 法治在线新闻网讯(朱培立)湖南省湘潭县花石镇退伍军人胡楚强,2013年6月在云南省物流产业集团和谐汽车服务公司打工,被安排到腾冲县创建腾越镇和谐租车店,随后任该店店长。2013年12月,和谐汽车服务公司拖欠了胡楚强的工资15000元,并要调胡楚强回浙江总部,胡楚强不想离开自己创建的腾冲县腾越镇和谐租车店,便向公司提出辞职。辞职虽然被批准,但拖欠的工资却不给付。胡楚强只能一直呆在腾冲县向和谐汽车服务公司讨工资,呆了几十天毫无结果。 眼看2014年春节就快到了,胡楚强又急又气,于是产生了以扣押公司车辆索要工资的想法,并实施了这种不当维权的行为。一天晚上,胡楚强用一根钢筋砸坏腾越镇和谐租车店的玻璃门,进入店内拿了租车行仅有的一辆轿车钥匙,并在煌腾购物广场旁边找到了该车辆,便开着车子在附近路上转圈,后来又回到了煌腾购物广场旁边休息。胡楚强在车上睡了一觉醒来后,考虑到公司老板可能通过GPS定位找到车辆,不能实现要挟老板索要被拖欠的工资,便将该车的GPS定位系统拆下来放到了车子的后备箱内。再又开着车辆准备找个地方藏起来,结果撞到了桥墩上,车子右前轮被撞坏。胡楚强看到车子撞坏后非常害怕,于是将车钥匙放在车上,回到了自己居住的出租屋。第二天胡楚强探听到撞坏的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报案,他才打电话要姐姐汇点路费钱离开腾冲回到湖南湘潭过年。 云南省物流产业集团面对因自己企业违规用工、拖欠员工工资引起的上述不当维权行为,不但不吸取教训妥善处理,反而把已经报了保险的车损理赔案件撤回,动用地方司法保护手段,强行要求云南省腾冲县公安局对这个因讨工资维权不当的外地退伍打工仔以盗窃罪立案,于2014年7月29日刑事拘留,2014年8月12日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检察院亦以涉嫌盗窃罪对胡楚强批准逮捕。 笔者认为:这个案子是个典型的违法滥用强制措施,采取刑事手段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的错案!胡楚强的盗窃罪不成立。首先是胡楚强的行为与云南省物流产业集团拖欠他工资的因果关系十分明显;其次是胡楚强自始至终的所有行为均不符合主观上想非法占有车辆的特征;再有是客观上胡楚强既没有将车辆卸牌、换牌、化装,更没有将车辆出售或开回自家。胡楚强的行为,无论是从主观方面考究还是从客观方面分析,都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他的砸门、开车属一般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车子被撞坏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民事赔偿。 腾冲县公安局在查明胡楚强主观方面没有非法占有车辆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的情况下,未撤销案件释放犯罪嫌疑人,而是以胡楚强涉嫌盗窃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腾冲县人民检察院站在有罪推断的角度认为胡楚强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这两个执法部门的报捕与批捕行为明显存在执法过错。这种不尊重客观事实,主观臆断胡楚强有非法占有车辆的故意,违背了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基本立法原则。 因此,笔者认为云南省腾冲县公安局、检察院不应采用地方保护手段滥用强制措施,对胡楚强这位外地退伍打工仔因讨工资维权不当的行为作有罪推断,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同时,云南省物流产业集团亦应对自己的企业违规用工、拖欠员工工资引起的事端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笔者建议腾冲县公安局和腾冲县人民检察院立即纠正违法,撤销案件,释放胡楚强。同时希望有关部门和相关媒体关注和监督该案的进展。 注:作者朱培立系湖南工程学院正厅级退休干部、研究员、教授,是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曾以《建议抢救蒙冤受屈的死刑犯》在媒体呼吁,使因涉毒罪在云南两次判处死刑的莫卫奇、谢开其两人无罪释放并获国家赔偿;他曾发表了一篇《山西运城警方抓被骗人当诈骗犯索利不成则报捕》的深度文章,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公安机关立即对被抓者作出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他还以《建议某某省建设厅纠正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违法条款》在媒体呼吁,使这个地方性规章收回纠错后重新发布,受到了社会的高度赞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