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旅游景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无疑。“天体森林浴”,虽当地主管部门开明表态称“不提倡但会引导”,但确实有悖程序正义,躲不开“偷偷摸摸”打擦边球的嫌疑。 处于舆论风暴眼的“天体森林浴”景区,当地主管部门可谓相当实诚,“该项目属于市场经营、景区内部行为,是一种营销手段”。那么,所谓“回归自然”,不过叶公好龙因为真正的“天体浴”,决不只是脱下衣服,还有更多配套的环境服务与权责条款。 “天体森林浴”,不过是不穿衣服的森林游罢了,至于“蚊虫叮咬”算不算赠送项目不重要,重要的是“天体”二字抓人眼球,摄人心魄。难怪有网友戏言,此类营销创意,可以与“一座叫春的城市”媲美。这些年,国内景点很忙,有的忙评“5A”,有的忙认证“遗产”,反正殊途同归,最终都指向野心勃勃的“门票经济”。 少数景点,从来就没正经穿好过一套衣服,却在“开放搞活”的幌子下,急吼吼地脱得一丝不挂。说白了,不过是旅游经济发展中的黔驴技穷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