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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李昌奎案“少杀慎杀”与该杀必杀 “药家鑫”案将成标杆? [打印本页]

作者: 长春山    时间: 2011-7-13 01:47
标题: 李昌奎案“少杀慎杀”与该杀必杀 “药家鑫”案将成标杆?



  李昌奎案的“少杀慎杀”与该杀必杀 云南高院院长:“药家鑫”案终审将成标杆  
  昆明论坛综合导读:2009年5月16日,李昌奎将曾经的女友王家飞掐晕后强奸杀害,王家飞3岁的弟弟王家红亦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门前。
  
  随后,王家飞滑过金沙江上的飞索,从云南境内逃至四川。
  
  王家飞被杀4天后,李昌奎走进四川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
  
  李昌奎的母亲陈礼村想不通,自己的儿子为什么会杀掉曾经爱过的人。
  
  此后,由于李昌奎家境贫困,无力支付赔款。政府将李昌奎准备盖婚房的砖头、水泥、钢筋及牛羊强制变卖,为死者王家飞及弟弟王家红盖了一座坟墓。
  
  命案:“出大事了,杀人了”
  
  2009年5月16日,下午14时30分许。
  
  正在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开会的鹦哥村支部副书记徐应彪被一通电话吓了一跳。
  
  村委委员杨家亮用急促的声音喊:“出大事了,杀人了。”
  
  正在记录会议内容的徐应彪当时“放下手中的笔,脑子瞬间一片空白”,之后他紧接着追问:“你说清楚点,哪里杀人了?”
  
  在徐应彪的再次追问下,紧张过度的杨家亮才反应过来,随后告诉徐应彪,本村发生了命案:村民王家飞及其三岁的弟弟王家红被人杀害。
  
  周桂清是李昌奎杀人前见到的最后一位村民。
  
  他说,案发当日他在刘正书家沟放牛时遇见了穿着白色衣服和鞋子、从外赶回的李昌奎,李昌奎叫他一起回家。
  
  两人走到了一棵黄果树下乘凉时,李昌奎独自一人离开。
  
  周桂清说,他看见李昌奎并未直接回家,而是走到了王家飞的家门口,随后又看见王家门边的水沟里有人伸了只手,但看不清是谁的手,随后又看见李昌奎弯下腰。
  
  约半个小时后,周桂清路过王家门口时候,发现水沟里有一双红色的凉鞋。据李昌奎后来的供述,那时候他已经杀了王家飞。
  
  王家飞的哥哥王家崇第一个赶回了自己的家。他发现家里前后门均被锁住,于是翻过1米多高的土院墙进家。
  
  “当时看到二伯王延金房间门口有很多血迹,然后我进堂屋后,看到妹妹和弟弟躺在那里。”王家崇说,王家飞和王家红被绳子勒住脖子并捆绑在一起。他颤抖着弯下身子,用手指小心的触碰了下妹妹王家飞的鼻子,发现人已经断气。
  
  王家飞的母亲陈礼金从外赶回,得知19岁的女儿及3岁的儿子被杀,当场晕了过去。
  
  金沙江边的这个不起眼的村子,瞬间炸了锅。
  
  纠纷:命案发生前,两家正在谈判
  
  案发后三个小时,巧家县公安局的办案民警沿着陡峭的悬崖步行赶到案发现场,并初步判定凶手为同村村民李昌奎。
  
  实际上,在案发前的三个小时,李家和王家正在进行一场纠纷调解。鹦哥村委委员杨家亮、陈礼朝约李昌奎的家人及王家飞的家人前往村另一头的电厂沟进行谈判。
  
  而谈判的起因是,李昌奎的哥哥李昌贵在收取“一事一议”群众集资自来水管费时多收了王家20元钱,从而引起王家飞的母亲陈礼金的不满。
  
  在陈礼金上门与李昌贵理论时,两人发生了口角,随后陈礼金被李昌贵打伤。
  
  事实上,李、王两家曾是挚亲。李昌奎的母亲陈礼村与死者王家飞的母亲陈礼金是堂姊妹,感情甚好。“农忙的时候,我们两家还会互相帮助。”陈礼村说。
  
  在李昌奎奸杀王家飞的时候,王李两家还在调解中。
  
  直到14时许,李昌奎的突然出现,调解才戛然而止。
  
  彼时,正在和王家“谈判”的李昌贵夫妇看到正在匆忙“逃跑”的弟弟李昌奎的鼻子及嘴巴上有血迹,便追上去问其发生了什么事情。李昌奎伸出两根手指,跟大嫂说:“我整倒两个了。”
  
  李昌贵大惊,马上跑去跟村委委员说:“我弟弟可能杀人了。”
  
  感情:死者与凶手曾谈过恋爱
  
  李昌奎奸杀王家飞的消息让鹦哥村村民很意外。
  
  李昌奎的母亲陈礼村至今想不通,自己的儿子怎么会杀掉心爱的人。
  
  在陈礼村的记忆里,儿子李昌奎不止一次跟自己提及到他和王家飞在恋爱,并在昆明打工时已经同居:“他说,妈妈你总说我讨不到老婆,王家飞现在就和我在一起呢。”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村民也说,他们以前谈过恋爱。
  
  不过,这样的说法被王家飞的哥哥王家崇否认了:“只是在一起打工,没有同居。”王家崇2008年在昆明打工时,曾在彼时做包工头的李昌奎手下做刷墙工人。
  
  也就是那一年,李家找了媒人周天祥前往王家提亲。
  
  据双方的回忆,当时李家带着糖和水果到王家提亲,遭到王家拒绝。
  
  李昌奎的母亲说,堂妹陈礼金曾告诉她,不愿把女儿嫁到村里,想把女儿嫁到城里,离开大山,所以拒绝了婚事。但陈礼金并不这样认为,她觉得李家人品性不好。
  
  此前,王家飞的家人始终不承认两人谈过恋爱。但在7月11日,新快报记者再次询问两人之前是否谈过恋爱时,王家飞的哥哥王家崇承认说:“是。”随后他补充说,“但是后来不谈了。”
  
  王家崇说,他们家人都不喜欢李昌奎,王家飞也就不愿意谈了。
  
  争议:杀念因纠纷还是感情?
  
  王家崇此前对媒体陈述,李昌奎是因为两家发生纠纷而杀害了王家飞。
  
  他说,李昌奎的回家,是因为其哥哥打电话给他,叫他专门回家。
  
  不过,李昌奎的哥哥李昌贵说,自己并未与弟弟打过电话叫其回家处理纠纷。而李昌奎在一审法庭上亦供述:“是王家飞打电话给我,叫我回来了断我们两个人的事情以及家里的纠纷。”
  
  李昌奎在法庭辩称,自己并非预谋报复杀人,是因为王家飞打电话叫他回来处理感情和家人的事情,在谈判过程中,因王家飞先动手打了自己,他一时激愤最终将对方杀害。
  
  谈及与王家飞的感情时,李昌奎称,王家飞说“不和你在一起了。”
  
  被一审法院指定为李昌奎辩护的律师唐兴勇说,李昌奎自述的杀人动机并非因为收取自来水费的而产生的两家纠纷。“是因为那个女娃娃提出分手,李昌奎才杀了她。”
  
  昭通市中院的判决书上提到:“李昌奎因为感情纠纷一直想报复王家飞。”而云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也提及:“被告人李昌奎与被害人王家飞存在感情纠结。”
  
  王家并不认可这点,他们始终坚持是因为两家纠纷而发生命案。
  
  案发时,两家正为这场纠纷谈判。彼时,协调这场调解的村委委员之一陈礼朝近日对新快报记者表示,其实就在李昌奎出现前,亦即李昌奎行凶时,两家的调解就要结束了。“两家都快说好了,马上就要谈完了。”
  
    
  云南省巧家县村民李昌奎强奸19岁少女王家飞,之后用锄头将其打死,年仅3岁的王家红被李倒提摔死。李昌奎一审被昭通市中院判处死刑。云南省高院终审改判为死缓(7月5日南方农村报)。
  
  前有药家鑫,后有李昌奎,然两者判决大相径庭。药已命赴黄泉,李尚存活命希望,但从作案手段和危害来看,后者均有过于前者。云南省高院负责人近日回应称,改判李昌奎死缓基于“少杀慎杀”理念。
  
  无疑,在权利意识逐渐彰显的今天,对于死刑的适用应更加严格和谨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但“少杀慎杀”原则并非可以无限推演,其成立的基本前提是该杀的必杀,否则正义底线便会被击穿。
  
  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罪罚相当”,即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罚当其罪、轻重适度、不枉不纵。法官在判案时,可基于人道考虑,给予罪犯适当减刑,但绝不可违背“罪罚相当”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曾表示,将“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概括为“少杀慎杀”不甚准确,“严格控制死刑,是指将死刑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慎重适用死刑,是指对死刑适用的证据实行最严格的标准,必须确实充分,绝不允许出错。”公众之所以将我国现行的死刑适用制度概括为“少杀慎杀”,是由于将其更多视为对过去一定时期内死刑过滥状况的“矫正”,体现了对个体公民生存权的尊重。
  
  在具体案件判决中,“罪罚相当”原则始终高于“少杀慎杀”原则。只要符合适用死刑的定罪要件,且罪大恶极、证据确实充分,罪犯就属必杀之列。云南省高院负责人认为,李昌奎案是由邻里纠纷引起的杀人案,社会危害比较小,这种说法有悖于常识。案件社会危害的大小,应以作案手段和造成后果为衡量标准。若一个人奸杀少女、摔死幼童,都算不上罪大恶极,那何等罪行才够得上死刑的量刑标准?难道李昌奎非得把受害者全家杀光,才其罪可诛?
  
  本案中,李昌奎免死的惟一可能理由是其得到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但受害者家属并没有选择谅解,而是坚决要求法院判处李昌奎死刑,正是基于对司法正义的笃信。
  
  一些人并不喜欢民间社会中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思维,认为其中蕴涵着深深的复仇意识。这种判断忽视的常识是,如果法律不能主持正义,那人们拿什么来保护自己?一旦法治天平失去平衡,导致个体间更多通过“以暴制暴”方式来解决恩怨,社会崩溃便不可避免。
  
  法官判案,固然不能被舆论等社会情绪所左右,但也不能枉顾民心和道义。法律的作用,是通过具体案件的判处让社会正义得以彰显,确立和增进人们对法律的信赖。从这个意义上说,云南省高院负责人对李昌奎案改判的解释难以服众,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一次伤害。
  
  所谓“少杀慎杀”,其实是个不甚准确的提法,准确的表述应该是: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这并非什么“法界新理念”,而是党和国家确定的当前适用死刑的基本政策,意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避免滥杀和错杀。
  
  然而,“少杀慎杀”、“不滥杀不错杀”,绝不等同于“当杀不杀”。这一点,在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中有明确阐释:“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必须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遗憾的是,当前一些地方在贯彻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过程中,认识出现了偏差:错误理解“少杀慎杀”,而忽视了“当杀必杀”。李昌奎案就有这样的嫌疑。不错,李昌奎案是由邻里纠纷引发,他也存在自首情节,可是,奸杀19岁少女,又将其年仅3岁的弟弟残忍摔死,这难道还不算“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为何只看到前者,却罔顾后者呢?
  
  笔者认为,云南昭通中级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恰当的:李的行为“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因此,笔者希望,最高法院应当关注李昌奎案,检察机关也应当就此案进行抗诉,还被害人家属一个公道!
  
  少杀慎杀理念就是允许杀人犯不死?
  
  看过这样的消息,联想起以前一些法院判见义勇为者赔偿的报道,对我们一些司法部门随意曲解法律条文感到震惊,同时,也反思我们的司法部门应该由谁来进行监督的问题?
  
  如果连一个奸杀妇女、杀死幼童的十恶不赦的恶徒都可以不杀,那么,试问,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值得杀的人呢?我们司法部门是应该有“少杀慎杀”的理念,但是,我们的法官不至于法盲到不理解这几个字的含义吧?不至于不理解“少杀慎杀”是对于存疑的案件要谨慎,而不是对于十恶不赦的恶徒要缓刑吧!用“少杀慎杀”理念来搪塞,这也太小儿科了?也太把公众的智慧不当回事了吧!
  
  我们的法官不应该效仿媒体,去搞什么人咬狗的轰动事件,以此来哗众取宠。法律就是法律,一是一二是二,如果一变成了二,二变成了一,岂不是无法无天了吗?那还要法律干什么?有法官岂不就万事大吉了?
  
  应该追究这种明显失误法官的失职渎职行为,更应该建立法官误审误判责任公开追究机制,要让法官中手的权力也受到约束和监督,否则,岂不是腐败透顶了吗!
  
  司法腐败将会导致我们整个社会秩序的坍塌,切不可小看这一事件!应该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和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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