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论坛

标题: 昆明地铁运营规范明年施行 运营15小时每10分钟一趟车 [打印本页]

作者: 斑点狗    时间: 2013-11-30 04:39
标题: 昆明地铁运营规范明年施行 运营15小时每10分钟一趟车
  昆明地铁运营规范明年施行 运营15小时每10分钟一趟车 “轨道交通每天运营时间不少于15小时,列车运营间隔不应大于10分钟,接到乘客投诉3个工作日内必须回复。”记者11月29日从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获悉,市民非常关注的《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已经发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规范》共分为八个章节,包含32条规定,主要内容涉及地铁行车服务、客运服务、票务服务、服务人员、服务设施、服务承诺和监督等几方面。  

  全天运营时间不少于15小时  

  《规范》表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全天运营时间不少于15小时。全年列车运行图兑现率和列车正点率不应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遇到重大活动、节假日、恶劣天气、重大事由等,根据相关要求和地面交通状况,可适当调整运营时间。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客流量、运输能力、列车拥挤度、线路衔接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列车运营间隔。营运时段正常运行时,最大运营间隔不应大于10分钟。  

  遇线路改造、设备更新、系统调试等重大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运营时间、运营间隔作临时调整,并应当提前5天向社会公告运营时间调整情况。  

  列车运行发生故障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视实际情况采取救援、清客及继续运行到目的地等措施,并采取必要的调度措施,合理调整行车时间,尽快恢复正常运行秩序。  

  人多时可限制客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向乘客明示其服务的内容、责任、义务和乘车安全要求、乘车常识。应向老、弱、病、残、孕等需要关爱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人工服务。  

  在高峰时段或客流骤增期间,应当增派车站客运服务人员,及时有序地疏导,确保乘客安全和正常运营秩序。  

  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大幅增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等临时措施。  

  发生非正常情况或设施设备故障影响正常运营时,应当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手段告知乘客。  

  发生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系统、乘客服务信息系统和专人引导等方式,引导乘客快速疏散,并向乘客做好解释工作。  

  及时清除车站站厅、站台、出入口、公共卫生间的垃圾、污物、乱涂乱画及小广告,定期对车站内和列车车厢内的座椅、地面、扶手、内墙、玻璃及车站通风口等进行清洁,并对扶手、通风口等定期进行消毒。  

  信息提示要方便乘客购票  

  车站售票处(机)或其附近应当有醒目、明确的车票种类、票价、售票方式、车票有效期等信息,方便乘客购票。自动售票机、充值设备上或者附近应有醒目、明确、详尽的操作说明。  

  在售票过程中应当备有充足的车票、钱币,并根据客流情况随时补充。人工售票时售票员应当按规定程序作业,做到准确、及时、规范。  

  乘客因超程、超时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进出站时,车站服务人员应当对乘客进行票务处理。  

  当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营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做好乘客的退票服务和善后服务工作。应执行政府批准的统一制定的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措施。  

  处置突发事件人员应进行特定业务培训  

  服务人员应当根据岗位工作标准,进行必要的岗前技能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还应当对其进行特定业务培训和演练。  

  服务用语应当表达规范、准确、清晰、文明、礼貌。服务用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语言,问询、播音宜提供英语服务。  

  服务设施应安全可靠  

  车站出入口、楼梯、通道、站厅、站台的地面应当完好,保持畅通;楼梯及有坡度的区域应当设有扶手,扶手应光滑平整、不间断;铺设盲道的区域,应当保持通畅及完好;对有坡度的地面,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列车客室内为乘客配备的照明、座椅、扶手杆、通风、空调、广播、标志标识等服务设施,以及灭火器、报警器等安全设备设施应当状态完好,安全可靠;运营列车应当保持技术状态完好。  

  当自动售检票设施发生故障无法使用时,应当有明显的标志引导乘客使用其他可用设施;必要时,自动检票设施闸机通道应当处于全开通的状态。  

  发生火灾时,电梯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不得作为安全疏散设施使用。  

  3个工作日内回复乘客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定投诉受理和处理反馈工作程序,受理乘客投诉。并且应当在站厅、站台和列车内显著位置公布监督投诉电话。  

  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或者处理,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服务监督制度,并将服务监督情况纳入日常工作的评价、考核体系。






欢迎光临 昆明论坛 (http://kmrlt.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