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论坛
标题:
云南昆明:七成老人不立遗嘱
[打印本页]
作者:
长春山
时间:
2013-3-27 08:24
标题:
云南昆明:七成老人不立遗嘱
云南昆明:七成老人不立遗嘱 3月21日,一条“我国首个关注遗嘱的公益项目"幸福留言中华遗嘱库"在京启动”的消息,让多数中国人尤其是老人很避讳的遗嘱二字跳到了公众眼前。那昆明人是否愿意立遗嘱呢?为此,晚报记者进行了一番调查走访
最常见的是“一方先去世,老伴说了算”
“我们都说好了,谁要是先走了,财产全部留给对方,虽然财产不多,但到时候根据孩子赡养老人的情况来分配,只剩一个老人,很孤独的,子女里谁更关心老人就给谁多分配点。”住在昆明北市区一家老年公寓的刘铂老先生告诉记者,他已经83岁了,3年前他和妻子就共同财产达成了一致意见。如果一方先去世,两人的财产全部交给在世的老人,根据子女赡养情况,最终主持分配遗产。而按照现有法律,财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老两口认为没有必要额外制订遗嘱。
事实上,刘先生的选择颇具代表性,对于人际关系相对简单的家庭,处置遗产的方式通常很简单,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可。
遗嘱遇冷四大原因:综合分析,老人不愿立遗嘱主要有四方面的原因
其一,传统观念较重,避讳谈论生死;
其二,担心子女知悉遗嘱内容后被误解甚或被遗弃;
其三,对于如何依法订立遗嘱毫无了解,或是觉得立遗嘱费用太高;
其四,则是默认由配偶来继承财产,无需额外说明。
是法律问题,更是观念问题
“我这里有400个老人,但是真正立了遗嘱的没几个,老人很可怜的,年纪越大越怕谈论生死,更不要提立遗嘱这件事了。”
昆明知青老年公寓院长段玲英已经在养老业工作了10多年,见过太多案例,她认为从表面上看,要不要立遗嘱,怎样去订是法律议题,事实上,这是一个亲情伦理以及生命意识的观念问题,同时也说明了目前我国的社会遗嘱制度不够完善。“很多老人缺乏立遗嘱的意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往往是临终时才想起随便写一个,还有的老人在这个问题上有些情绪化,想法有些摇摆不定,很容易受子女左右,所以待真要写遗嘱时,会有些犹豫。”
她说,在知青老年公寓中,老人平时都很避讳谈到遗嘱二字,更多的则是用身后事3个字来表达相似的含义,大部分老人并不理解什么是现代民法意义上的遗嘱继承。
太传统:多为“临终定后事”
“立遗嘱在国外已经常态化了,公民成年后一般都立遗嘱,办遗嘱公证,和买保险差不多,未雨绸缪”中央民族大学社会学教授王晓丽告诉晚报记者,中国社会尚未形成提前立遗嘱的风气,往往是暮年无奈才立遗嘱。王晓丽说,这与中国传统社会的风俗有关,中国古代社会,代际财产传承,以法定继承为主,通常是嫡长子继承,“一大家人生活在一起,老太爷临终托付家事时才分家,分家时按房不按人,一房一份家。”
有例外:半路夫妻更愿立遗嘱
采访中,记者也听到一些格外重视遗嘱的案例,其中再婚家庭群体显然更倾向于用遗嘱的方式来分割和明确财产。尤其是夫妻各有产业的再婚家庭中,一些人立遗嘱,将部分遗产遗赠给自己在前一段婚姻中的子女。“把财产分清楚,我们才能安心结婚。”秦阿姨今年78岁了,老伴辞世12年后,她遇到了现在的老伴张老先生,在双方子女的支持下,这对银发老人选择再婚。采访中,秦阿姨坦言,再婚的前提条件就是立遗嘱,为了避免百年之后不必要的纷争,也为了让双方子女都吃下定心丸,老两口提前制订了遗嘱,“他的财产给他的孩子,我的财产给我的孩子,谁也不用争,谁也不用抢。”
新趋势:昆明有增加趋势
记者从云南省公证协会获悉,近年来我省遗嘱公证业务有两大明显趋势,一是随着全民财产的增加,个人遗嘱公证量增加。另一个是中青年立遗嘱现象有所增多。
云南省某公证处公证员说,在云南由于受到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前些年就遗嘱进行公证的人不多,近年来特别是昆明有逐年增加的趋势。遗嘱公证的相关配套规定出台于1999年,远远不适应现在社会发展的需求,在公证工作中,遗嘱公证也一样,他们要进行调查取证等大量的工作,而面对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极少的收费,遗嘱的公证似乎费力不讨好,因为遗嘱继承的复杂性,如果公证出了问题,他们肯定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所以,对于遗嘱公证还是需要出台一定适应社会发展的规程和可操作的程序。”该公证员说,值得期待的是,目前,对于遗产公证,相关部门已经着手出台征求意见稿草案。
上周末,记者走访了昆明市内两个养老院,对35位老人进行了随机调查,结果显示七成受访者“未立遗嘱”,排名最靠前的理由包括“还没到那一步,太早立遗嘱觉得不吉利”、“怕子女不高兴,伤了家里人的和气”、“不知道怎么办,去哪里立遗嘱”、“老伴说了算”、“没有多少钱,立遗嘱价值不大”……
有钱了:助推立遗嘱的需求
“好多年前看美国电视剧《豪门恩怨》时,里面就有关于遗嘱的情节,那时我无法想像遗嘱会与我的生活有什么关系。”今年春节收假后,昆明国企退休高管陈小澄到律师事务所立下了正式的遗嘱,办理遗嘱时,她才发现自己其实“不算穷”。
陈小澄的个人经历如同缩影,云南省明靖律师事务所主任、省青年联合会副主席周文曙说,改革开放30多年,国民财富增加,例如城市市民家庭,大多都有一套或大或小的房产,客观上推高了立遗嘱的需求。
立遗嘱人群年轻化
记者了解到,立遗嘱现象的另一变化,是近年来中青年立遗嘱现象增多。
王晓丽分析:立遗嘱人群年轻化,一方面是法律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人们缺乏安全感。记者走访获悉,目前立遗嘱的年轻族群特征明显:高收入但身体健康欠佳者,从事高风险、高强度职业者,出差频繁,压力过大的商人、公安等。
45岁的姚先生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常年奔波在云南的盘山公路间,2004年,他亲眼目睹了楚大高速路上的一起惨烈车祸,如果是自己遭遇不幸,怎么办?姚先生在感慨生命之无常之余,不由得想起家中妻小、老人,因此心中多了一个打算提前制订法律遗嘱公证。
现在他已经换了工作,但是对当年所做选择并不后悔,“立遗嘱就像买保险一样,给了亲人保障。”
遗嘱公证热跟着房价走
“几乎每一次遗嘱公证热,都伴随着房价的上涨,或是房地产政策比较大的调控。”周文曙介绍,在财产中不动产是最具分量的,富裕起来的市民不动产增多了,必然要考虑身后的财产分配,高价的房产成了分配的焦点。
“老人立遗嘱最关心房子的归属,如何在房产分配过程中不产生纠纷,又符合自己的意愿,成为老人咨询最多的问题。把房子都卖掉对老人来说是大工程,直接分配房产比较现实。”昆明市第二公证处负责人胡先生透露。
“最值钱的就是房子,但是立遗嘱的公证费要按房地产评估价的2%,太贵了。”董有成老两口最大的恒产就是新闻里小区的两套房子,家中有3个女儿,大女儿在昆明对老人照顾颇多,其余两个女儿都因工作或婚姻离开了昆明,只有过年时才会回到昆明。因此,老两口打算把其中较大的一套房子留给大女儿,另一套房子由另外两个女儿平分。
但最终那一份正式遗嘱还是没能制订,止步的原因是,费用太高,程序太复杂。老两口曾经咨询过律师,按照房产价格的2%收费。两套房子收费至少5万元,最终遗嘱大事一拖再拖。
作者:
长春山
时间:
2013-3-27 08:24
案例:录音遗嘱瑕疵争夺遗产败诉
某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一当事人由于所持录音遗嘱在形式上存在明显瑕疵,因此被判失去讼争财产继承权。
王先生年迈的姐姐、姐夫都是研究院的高级知识分子,膝下无子,只有王先生一个至亲。2002年11月,两位老人立下遗嘱,称夫妻一人去世后另一人继承全部遗产;两人都去世后全部遗产由王先生继承。
2005年,王先生80多岁的姐姐过世后,王先生听闻姐夫有把住房赠给老友李工的意思。王先生想询问姐夫,又不好意思直接开口,左思右想后于2007年9月带着两个同事到医院探视住院的姐夫,并对谈话内容进行了录音。录音内容冗长,其中王先生的姐夫说过,王先生是唯一遗嘱继承人,其过世后王先生负责将住房低价卖给保姆。10月,王先生姐夫离开人世。
王先生处理完后事,姐夫的好友李工却拿来了一份姐夫于2004年4月亲笔书写的遗赠书,内容是王先生的姐姐、姐夫承诺身后将房屋无偿让给李工。李、王二人为此发生争议,长时间达不成共识。李工为此将王先生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录音遗嘱无法证明遗嘱人明确知道事发当时正在录制遗嘱,形式上存在明显瑕疵;而李工所持遗嘱则系遗嘱人亲笔所书,形式完备,证据优势较为明显。为此,法院判决支持李工的诉讼请求,确认李工对讼争房屋等财产具有排他继承权。
说法:立不立遗嘱区别很大
北京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学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师伟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饶宝静
走访中记者发现,眼下财产继承纠纷呈直线上升趋势,已成为影响家庭关系的主要矛盾。立遗嘱能有效解决家庭因分割财产引发的纠纷,最最关键的是,立遗嘱处分财产肯定优于法定继承,利于财产的分配,立遗嘱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处分财产,将财产留给照顾自己最多的儿女,促使这些儿女对老人的关心、关爱。
有遗嘱:处分财产优于法定继承
戴学良认为,在实践中多次出现针对出示的遗嘱真实性以及形式要件的质疑,并且部分的遗嘱因为不符合形式要件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目前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主要有缺乏形式要件,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违反强制性规定,订立遗嘱后又处分了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多份遗嘱重复处分且不一致,立遗嘱意识不清醒等情况。
戴学良说,因为我国的《继承法》制定颁发于1985年,时隔近30年,规定的遗嘱形式已经严重地不符合现在的形式。常出现的情况有自书遗嘱通常保存在某个继承人手中,继承发生后,因为相互之间缺乏信任感,继承人中互相不予认可,认为自己付出得多,应该多分,某人付出得少,不应当分配,而怀疑遗嘱的真实性,从而导致司法鉴定是否为亲笔书写,又存在鉴定材料的获取以及鉴定出具的结论的可靠性等问题。
立遗嘱:按法律规定订立很关键
师伟说,这些年,他所办理的关于遗嘱纠纷的案子很多,而且有持续走高的趋势。财产继承纠纷已经成为影响一个家庭几代人亲情关系的“头号杀手”。未立遗嘱继承人之间容易产生纠纷,那么立了遗嘱就能完全避免这种纠纷吗?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有很多细致的规定,如果未按照规定所立的遗嘱很可能被认定无效,重新回到法定继承的程序。
如果说纠纷尚属自家人内部矛盾的话,如今还有一种情况则让自家人丧失了继承权。师伟说,现在有不少空巢老人靠保姆照顾,一些案件则出现了家人和保姆争遗产。而这个和遗嘱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这应该叫遗赠,不叫遗嘱。
【特别注意】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
需要两人以上的在场人见证,见证人通常选取为亲戚、朋友。但部分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常因形式要件的缺失而无效。
公证遗嘱
需要提供相应的手续要件,以及医院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精神状况证明等。但现实中,多数老人往返折腾后均不愿意再订立公证遗嘱,导致公证遗嘱的普及率不高。
证明力
公证遗嘱最管用
根据最高院关于继承法若干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遗嘱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遗嘱的律师见证方面,戴学良认为,从大的角度讲就是相对于公证机关的公证的律师事务所的私证,这样的见证在内地比较少,沿海相对较多些。具体到遗嘱见证中,主要是依据自书遗嘱以及代书遗嘱、录音遗嘱,需要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那么律师事务所提供两名律师见证,就符合法律规定了,这份遗嘱就有效了。
饶宝静说,她就有好几位当事人正处于年轻力壮之时找到她做见证,不过,她更愿意推荐他们去公证处进行公证,因为公证机构是法定的,其所做的公证书,其效力性、专业性都较强,从证据效力来说,公证遗嘱证明力大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但是,现在更多的公证处不愿意作遗嘱公证,因为存在的问题很多,如果产生纷争后进入司法程序,公证处也担心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在,出现了第三方保管遗嘱的机构,“这是好事”,饶宝静说,订立遗嘱是一个专业性比较强的行为,要立遗嘱人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订立遗嘱时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而一些老人对法律方面的知识很欠缺,比如签名、日期,形式要件不完备,指定的继承人不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导致了遗嘱无效或对内容有争议等。
有误区:遗嘱并非“一劳永逸”
“自己还年轻,很多事都没定,太早立遗嘱万一后悔怎么办?”采访中,晚报记者还听到这样一种在老年人中“颇为主流”的观念,有部分老人认为遗嘱是“一劳永逸”的事,确立后就不能修改。
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可随时撤销修改,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有意义:遗嘱库有效避免家庭矛盾
“老人最好在生前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由第三方进行保管,这样可以使老人安度晚年,继承人应得的权益也不受到损伤。”师伟认为,成立遗嘱库,把遗嘱放在第三方机构,他觉得很有现实意义,能有效地避免家庭矛盾,准确体现老人对遗产的处理意愿。据他所知,目前的公证部门于2005年后,基本不受理遗嘱公证,原因在于公证部门无法评定老人的精神状况,如是否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是否正常)、是否属于真实意愿,甚至有时老人是被软胁迫的。“所以,为了更好地保障订立遗嘱者的意愿,我们应该有一个切实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建立公益性的遗嘱库就是一个很好的办法,我们更希望除了在北京实施外,这个公益项目能在全国应加强宣传,惠及更多的老人。”
从社会层面看,戴学良认为,成立第三方的公益机构,有利于宣传老人按照自己的意思处分财产,也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老人的权益,子女及其他亲属不知道老人处分财产的意思,也有利于家庭的团结。同时,有专业的人员提供帮助,会大大的减少遗嘱无效的情形。
作者:
长春山
时间:
2013-3-27 08:24
案例:老父留下房产咋分兄妹三人闹上法庭
昆明的王大爷和爱人退休后身体都不好,两人请了两个保姆服侍。2005年爱人去世后,便留下一个保姆服侍王大爷。2008年,王大爷因病医治无效去世。虽然王大爷有退休工资,但由于常年患病身后积蓄不多,加起来只有3万多元。但王大爷留下的一套房产如今已价值三四十万元,3个子女在他身后因为房产分割谈不拢上了法庭。
王大爷的儿子王先生说,2001年父亲购买这套房改房时他拿了2万元,父亲答应将此房给他,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如今父亲去世,身为大哥的他已经不想单独要这套房产,他要求均分父亲的房产和积蓄。为此他将两个妹妹告上法庭。大妹对均分财产没有意见,小妹却强烈反对均分。她认为,她跟父母住在一个小区,平时对父母照顾的多,经常买药探望,所以她应该多分。
法院审理查明:王大爷身前有专职保姆,而且保姆作证几个子女照顾的程度差不多,据此没有采信王大爷小女儿要求多分遗产的要求,判决王大爷的3个子女各享1/3房屋产权,积蓄各分11000元。首席记者邓建华
(上述案例因涉及个人隐私,所以没有具体法院名称和当事人姓名。)
欢迎光临 昆明论坛 (http://kmrlt.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