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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长与情妇里应外合受贿34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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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明松
时间:
2011-5-28 06:06
标题:
地税局长与情妇里应外合受贿348万
“天花板官员”现象客观存在,如何解决这个群体中某些个体带来的负面影响,除了要不断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干部自身素质外,我们的制度设计或许还有一些可以改进的方面。
“以后就做我的秘密夫人,你长得白,像白玉一样,就不要再开酒店了……”南京某区地税局局长洪某某的一句话,改变了情妇尤某某的人生。从此,尤某某不再承包酒店,开始背靠洪某某这棵“大树”专职于拉关系承接工程。
洪某某万万没想到,他说出此话8年后,情妇尤某某事发会将他这棵“背后大树”也牵连了,他自己也落到“人财两空”的地步。南京市检察院侦查查明,自2002年至2007年间,洪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由其情妇尤某某出面收受贿赂348万余元。让人惊讶的是,每当尤某某收到“好处费”,并让洪某某拿点钱去用用时,他总是说:“我不需要用钱,你自己留着用。”前不久,这位“不需要用钱”的“体贴”局长与其情妇一起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情妇事发牵出“背后大树”地税局长
1996年,尤某某承包了洪某某任局长的某地税局下属分局一酒店,两人由此相认并互相有了好感。据介绍,虽然当时尤某某已35岁,但风韵犹存,且有一副好嗓子,深得洪某某青睐,洪某某认定她就是自己要找的知己。1997年11月的一天,洪某某与尤某某正式确定了情人关系,两人为此在尤某某的房子里举行了一个小仪式,买了菜,喝了酒,双方还互相表示要对对方忠诚。
1998年初,因种种原因尤某某不再承包该酒店,自己在水西门附近开了一家酒店。“当时蛮艰难的,洪局长经常到我的酒店来看我,我当时很感动,感情也更进一步了。”尤某某回忆说。1998年底,因为水西门搞拆迁,她又到鼓楼开了一家酒店。“那时候,我经济上很困难,酒店装修时,洪局长把家里的10万元钱拿出来给我用,那时候10万元对于他们家庭而言,已经可以说是近乎全部财产了,我十分感动。”为了节省装修开支,洪还亲自帮她到街上买材料。
2000年,尤某某将自己的酒店转包给了施某,而自己则想承包新街口的另一酒店。施某向尤提出,让她介绍某区地税局的领导给他认识,帮他承接该地税局的建设工程,并承诺给尤好处费。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施某要找的正是洪某某任局长的地税局。在与洪某某约会时,尤提出了施某的想法。“我正好有条件,能够让他们中标,你利用他们工程队作为平台,收取他们的好处费,以后就做我的秘密夫人,你长得白,像白玉一样,就不要再开酒店了。开酒店很辛苦,女人过于操劳,一过40岁就显得老了。”此时的洪某某格外怜香惜玉。有了洪某某这样的表态,尤决定不再承包酒店了,开始“专职”于拉关系承接工程。
在洪某某的直接帮助下,施某顺利承揽到了该地税局办公楼外幕墙工程,但其承诺给尤的2万元好处费却迟迟拖着不给,这让尤和洪都感觉很不是滋味。于是,洪让尤重新物色说话算数的工程队负责人。这样,通过施某的介绍,尤又认识了朱某某,并开始了更为疯狂的敛财行为。
2008年9月上旬,南京某区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职务案件中,一位行贿人交待其在承建某信息综合楼中,介绍人尤某某从其手中拿走了100万。尤某某何许人也?她为什么能帮行贿人承接到这项工程?通过进一步侦查发现,尤某某“背靠”的就是身为某区地税局局长的洪某某。随即该区检察院将该线索移送南京市检察院。
2008年9月26日,南京某区检察院对尤某某立案侦查,同年10月8日,南京市检察院对洪某某立案侦查。
局长与情妇里应外合大肆受贿
2002年中秋节前后,尤某某第一次与朱某某见面,施某对朱介绍说,尤某某跟地税局的很多领导认识,能够接到工程业务。“以后你要对我们多关心关心,有什么工程业务帮我们拉一拉、接一接。”朱对尤说。尤很爽快地答应了朱的请求。
大约过了一个月,洪就告诉了尤一个好消息:“我们地税局办公楼内装修工程要开始了,你让朱来报名吧。告诉他们把报名资料做好,一定要符合规定,不要第一轮就被刷掉了。如果他有关系,还可以让别人也来打打招呼,这样我更好讲话。”尤迅速将这个信息告诉了朱,并约定:尤帮朱操作中标,朱给尤中标价的3个百分点作为好处费。
为了能确保朱的公司中标,“你让他们把价格报低一点,价格低了,我好说话。只要他们进入前三名,我有选择权,让朱的公司中标。”洪告诉尤。“价格太低了,朱不愿意怎么办?”尤有点担心。“我会留一部分出来不纳入招标范围,等朱中标后把这部分给他做,把价格补给他。他们赚到钱了,你也能拿到钱,他们也不吃亏了。你跟朱讲他就知道了。”洪道出了关键。
在洪的一手操作下,朱的公司理所当然地中标了,中标价是500多万元。通过此事,朱对尤开始刮目相看。“为了让我在外面替他活动活动,帮他接接工程,更主要是为了让我在地税局工程上为他服务,在催要工程款等事情上为他帮忙,2003年3月他以工资名义给我5000元一个月作为活动费用,一直拿到2005年5月份前后。”尤对办案检察官说。经查,地税局办公楼内装修工程最后造价高达1000多万,尤先后分两次从朱手中拿走30万。
2004年春,洪所在地税局下属四分局办公楼要装修。“这个装修工程要好好搞一下,档次搞好一点。你通知朱让他们准备报名。这个工程设计很重要,你让他把设计好好做,设计一定要中标。”洪告诉了尤,“这个工程是按200万装修招标,还有200万外幕墙就不招标了,以后还会有一些后续工程,都给他们做。”据介绍,最后该工程的实际工程量达900万。“这个工程我要了6个百分点,我不想把拿钱的时间拖得太长,后来与朱约定工程量以700万来算,应该给我42万,我主动要求舍去了零头,定下来这个工程给我40万。”尤说。事后,朱分两次将这40万给了尤。
情妇买豪宅买奔驰车
有了上述两次成功事例,有人就开始主动找尤某某帮忙了。2005年上半年,楼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尤。目的就一个,请尤帮忙能让他承接一些工程,并答应如果能帮他接到工程,一定会给比较高的好处费。“我知道你跟某区地税局关系蛮好的,他们西边的空地可能要搞建设,你能不能帮忙让我做。”楼对尤说。于是,尤有意向洪打听这方面消息。“现在还没定下来,但这块地肯定要建楼。我不跟你讲,就是因为还没定下来工程是由省局、市局还是由我们来搞,如果是省局或市局来搞这个项目,你就不要插手。”洪某某告诉尤某某说。
过了一两个星期,尤就得到了自己所希望的结果。“我们旁边要搞一个信息楼,工程定下来由我们负责。现在工期比较紧,我想把土建和装修搞个总包,这样我们也可以多搞点收益。这次门槛高,竞争小,操作起来容易一点。”洪第一时间将好消息传递给了尤。
随即,尤某某将楼某公司的相关资料送给了洪某某。“他们入围肯定没问题,他的资质在这里,让他们把资料搞搞好去报名吧。这次招标,我会把时间搞得很短,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做完,让其他人来不及找人打招呼。”听洪这样一说,尤赶紧打电话给楼某说:“领导看过你们公司的资料了,感觉很好,这次报名时间会很短,你尽快把资料搞搞好,越快越好,赶快去报名,入围没问题。”当然,尤绝对不会忘记关键性的问题,提出以中标价的3个百分点作为好处费。
对尤提出的以中标价的3个百分点作为好处费,洪有点不满意。“我们办公楼东边的那块地准备搞个网球场,不搞建设了,这个信息楼是最后一个工程了,你可以跟他们讲要3 5个百分点,这是最后一次机会了。”洪对尤说。最后,尤与楼商定以中标价的5个百分点给好处费。经过洪的一番操作,楼的公司终于以2000多万的价格中标了该工程。2006年春节前,楼兑现了对尤的承诺,把100万元分3次全部给了尤。此外,尤还帮助楼拿下了该信息综合楼内装修工程,这次她以中标价的10个百分点向楼要了160万元好处费。
大钱要拿,小钱也不放过。在该信息业务大楼办公家具购买过程中,尤某某为相关公司提供帮助承接业务,又先后收受了两家公司近19万元好处费。“第一次楼某给的100万,我花了70万 80万买了金陵大公馆的房子,剩余的部分和后面楼某给的160万中的一部分买了一辆奔驰车,买这奔驰车花了60多万,剩余的钱连同其他的钱都借给别人了。”案发后,尤某某向办案检察官交待了赃款的去向。
庭审狡辩:我不知道她拿了多少钱
2009年4月13日,南京市检察院以受贿罪依法对洪某某、尤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洪某某辩称,自己没有与尤某某共谋,不知道尤某某拿了多少钱,也未和尤共同占有钱财,不构成受贿罪。其辩护人则称,洪没有收受贿赂的故意,没有实施为相关单位谋利的行为,亦没有收受请托人财物,同时请托人与洪并不相识,无行贿故意,故不构成受贿罪。同时,尤某某和其辩护人也称,没有与洪某某共谋受贿,自己收受的钱款系正常的劳动报酬。
关于洪某某、尤某某是否构成受贿罪的问题。承办本案的检察官认为:洪某某、尤某某对情人关系的事实供认不讳,且有多名证人的证言相佐证,足以认定两人之间具有特定共同利益关系,洪、尤有共谋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尤某某向洪某某转达请托人的具体谋利事项及会给予其好处费的意思后,洪某某表示同意为请托人谋利并实际实施了相关行为,此时,两人之间已完成为请托人谋利和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合意,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
检察官还认为,本案中,洪某某、尤某某两人经通谋后有着明确的分工,洪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由尤某某与请托人联系并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虽然直接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是尤某某,洪某某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明知且默认尤收受请托人财物,实质是其对受贿财产的处分,应认定系与尤共同收受、占有。行贿人请尤某某在地税局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并承诺给予尤好处费时,就知道尤某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需要找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帮助。
2009年10月23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洪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20万元;尤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50万元;扣押在案的洪某某、尤某某犯罪所得赃款175万元、奔驰轿车一辆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余赃款继续追缴。
检察官办案感言:“天花板官员”应引起重视
“天花板”的概念最早是在企业中提出来的,主要是指某些特定人群在向高层职位晋升时可能会遭遇到无形的障碍。即,对这些人而言,高层职位是可以看得见的,但总是够不着。在官场,那些晋升无望的官员也被戏称为“天花板官员”。
前不久,人民日报下属的《人民论坛》杂志调查显示,中国县处级的“天花板官员”最多。在各级党政机关中,县处级官员高达四五十万人。作为一个庞大的中层干部群体,他们当中只有10%到15%能够在仕途上继续升迁,剩下的就成了“天花板官员”群体。
本案中的洪某某就是这类“天花板官员”中的一个,1954年出生的他,曾在区地税局局长位置上干了11年,案发时年龄已过54周岁,晋升无望,自暴自弃,得过且过,甚至千方百计寻求经济利益补偿。“这是最后一个工程,也是最后一次机会。”当洪某某对尤某某说出这话时,他的“天花板”心态已暴露无遗。
南京市检察院侦查查明,自2002年至2007年间,洪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由其情妇尤某某出面收受贿赂348万余元。让人惊讶的是,每当尤某某收到“好处费”,并让洪某某拿点钱去用用时,他总是说:“我不需要用钱,你自己留着用。”前不久,这位“不需要用钱”的“体贴”局长与其情妇一起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作者:
最遥远的距离
时间:
2011-7-3 13:12
小小地税局长都这样````其它的还用详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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