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律协研讨17条《刑事诉讼法》修改意见
昆明市律协研讨17条《刑事诉讼法》修改意见9月29日下午,昆明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召开刑事诉讼法修改研讨会,昆明市司法局副局长赵勇出席了研讨会。
昆明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关于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共有17条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应保障辩护人的知情权及办案部门的告知义务、扩大并明确规定委托人的范围;律师会见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录音录像,违法剥夺律师会见的,其间取得的言辞证据应无效;复制案卷材料的方式及范围不应受到限制;建议取消三十八条及《刑法》306条等修改意见。
会上,专家们针对(征求意见稿)里的部分修改意见表示肯定,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云南财经大学佴彭教授对(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一切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可作为定案的依据”的修改意见表示赞同。同时,他认为意见稿中提出的“上审委会的案件应规定审委会成员须出庭或听取控、辩双方的部分意见”表示不具备可操作性,建议将“须出庭”修改为“应当出庭”。
“刑事诉讼法修改研讨会的意义非常重大。辩护权在公民基本权利中没有规定,但辩护权应是公民基本的权利。”昆明理工大学曾粤兴教授发表了自己的修改意见,并例举中国第一例当事人出卖律师的“李庄案”说明关于委托人不得出卖律师规定的必要性。
昆明市检察院公诉三处邓水云副处长表示,保障律师知情权必要性不足,应更好执行现行法律,非法证据的绝对排除难实行,现行是裁量排除,证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非常迫切。“刑委会的修改意见有的部分于拘泥于细节。”昆明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处长王嘉懿认为,刑诉法应当更重要价值观念,最重要的是惩罚罪,保障人权,在立法上应当更多的考虑我国的国情,对法律的修改建议不能太超前,否则将不会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最后,昆明市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李才全总结发言,认为这次研讨会提出的一些意见都很专业,通过这次研讨,《意见》中提出的立法建议和意见可以促进刑事立法的发展,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这次会议的发言真诚、沟通有效、效果良好。”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春光表示,下一步将根据专家们提出的意见补充修改刑诉法草案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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