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花水月 发表于 2014-9-2 02:00:20

昆明律师圆桌论坛:毒品侦查中“诱惑犯罪”可作为

前日,第二届昆明刑事论坛暨昆明市律协刑委会年会在昆召开。论坛由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律师事务所协办,昆明数十家律师事务所的300多名律师参加大会,多位知名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在会上针对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了发言和讨论。此外,论坛上公布了昆明市律协审议通过的两个操作《指引》,对于律师实务中的几个难点问题进行了规范。有的案件执行了,辩护人和家属都不知道,《指引》明确:判决书宣判后,必须送  原标题:昆明律师圆桌论坛:毒品侦查中“诱惑犯罪” 可作为  相对于公检法,目前律师在司法共同体中处于弱势地位,只有通过既严格自律、又充分行使合法权利,才能使我国的律师行业走得更好,也才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昆明市律协刑委会主任、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  毒品侦查中“诱惑犯罪”可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以贩养吸”的一般不判处死刑;“被告人不承认犯罪仅靠推定的,应属过失犯罪”……前日,第二届昆明刑事论坛暨昆明市律协刑委会年会在昆召开。论坛由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律师事务所协办,昆明数十家律师事务所的300多名律师参加大会,多位知名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在会上针对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了发言和讨论。此外,论坛上公布了昆明市律协审议通过的两个操作《指引》,对于律师实务中的几个难点问题进行了规范。有的案件执行了,辩护人和家属都不知道,《指引》明确:判决书宣判后,必须送达辩护人。  出台文件  《昆明市律师办理刑事简易程序案件程序指引》  律师有权要求审判机关同步送达裁判文书  前日的会议上,公布了律协刚刚审议通过的《昆明市律师办理刑事简易程序案件程序指引》,该指引主要是针对律师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中,会见、阅卷、调查、及时被送达法律文书等权利容易被忽视的大背景下出台的。  指引规定,由于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较短,为避免律师对诉讼程序的不可控而引发的执业风险,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果是在起诉前接受委托的,应尽量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阅卷工作,提早为辩护工作做充分准备。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的,应在接到开庭通知后24小时内阅卷。  指引还强调:“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要求审判机关向自己同步送达裁判文书”。  《关于办理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不得发表对诉讼参与人的不客观言论  在热点刑事案件中,律师常常代当事人发声,容易成为舆论焦点。有时会因一些言论被推上风口浪尖,被指恶意炒作,甚至被指责挑起舆论、干扰审判。  《关于办理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规定,律师参与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在执业过程中所知悉的应当保密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相关信息;在对外披露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辩护工作进展、辩护策略与思路、案件程序进展等信息中,不得涉及案件的事实与证据等具体情况。具体规定:“不得通过媒体、网络以及其他方式发表对诉讼参与人、司法工作人员不客观、不真实的言论。”  “有时候,不是我们要发布,是有关部门为给审判造势及其他原因,会在庭审前大肆公布案情,其中不乏当事人的隐私。这种情况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多一些。”前日,有不少律师反映这个问题。针对此,《指引》也明确了律协对于司法机关的要求:“司法机关、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存在不当的泄露、披露、公布、传播案件或诉讼参与人的相关信息的,律师有权向司法监督部门申诉、控告,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圆桌  知名律师、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刘胡乐:  毒品预谋案件应参照犯罪未遂处理  刘胡乐在论坛上谈到了毒品“预谋案件”的问题。所谓毒品预谋案件,是指侦查机关通过秘密侦查力量协助,在获取犯罪嫌疑人欲购买毒品以供贩卖的可靠信息后,初查属实,经报请相关机关批准后立案侦查,经周密计划,借用侦查机关库存毒品“假卖”,从而在毒品交易过程中抓获犯罪嫌疑人,缴获毒资,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诉的特殊案件。  在毒品犯罪日益严峻的形势下,打击毒品预谋犯罪有其存在的特定现实意义,但仍应以公民的基本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为前提。刘胡乐认为,毒品预谋案件已经成为一种事实,那么就需要在办案的概念和流程中有严格的要求,必须是公检法三家严格开会,书面记录。而对于律师,在辩护中必须提高自己的技能。  刘胡乐说,律师难以获取毒品预谋案件的证据,包括犯罪线索、空间线索等。如果办案机关编造事实、刑讯逼供,那律师就应该抓住一些辩护的空间,不能消极,还原毒品案件的预谋性。这对案件的进展具有重要意义。“毒品预谋案件的处理参照犯罪未遂案件的处理办法,不能适用死刑,这在司法机关内部是形成共识的。”他说。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刘艺乒:  排除非法证据是未来发展方向  刘艺乒表示,毒品犯罪本身有一定的特殊性,导致各方对它的认识有一定的不同。对于毒品犯罪可以适当性的采用诱惑侦查,但诱惑侦查与诱惑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要有证据证明诱惑犯罪的事实,则可以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刘教授强调,虽然毒品案件目前可以允许存在“特情”,但非法证据排除是未来发展的方向。严格来说,只要存在非法排除的情形则必须予以排除,不能存在可以补正与合理说明的情况。  省检察院一级检察官赵明:  主观推定问题上有辩护空间  赵明表示,我省目前毒品犯罪的形势是:毒品犯罪案件占到所有案件的90%以上,毒品案件也占到了我省死刑案件的一半左右。目前我省毒品犯罪形势严峻,不容乐观。  他说,如今多数辩护人方法比较单一,总是强调初犯偶犯等,没有新的辩护观点。他建议:在毒品犯罪的管辖问题上,主要以犯罪地为主,只要公安机关有明确制定管辖的文书,就不存在管辖错误的问题;毒品含量问题,只要是鉴定里面有毒品成分,就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有在含量极其低的情况下,才会有“减轻”的情况,所以在这两个方面可以少下功夫。  “辩护人可以在主观明知问题上多做工作。”他说,主观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和贩卖,这是认定犯罪的前提,只要嫌疑人自己不承认,就存在主观推定问题。而目前主要是根据毒品上是否有指纹、运输线路及方法是否异常等来推定。而这个推定,是可以有辩护空间的。  对于毒品中的“非法证据”,他坦言,在目前毒品犯罪严峻的形势下,只能采取部分排除,如果全部排除,绝大部分案件都成立不了。  省高院资深法官周岸岽:  以贩养吸的一般不判处死刑  周岸岽针对毒品案件的死刑标准进行了发言。他说,毒品死刑案件的毒品数量标准因地方不同而不同,云南内部各地也不同,由二审和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有机统一。  2011年开始从全国的毒品案件数据来看,云南省毒品的“地位”在下降。毒品死刑案件宽严相济体现在刑事政策的严厉和对死刑的限制适用。下一步我国禁毒刑事政策仍将坚持“以宽济严”。从实务中来说,以贩养吸的,一般不判处死刑。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高巍:  “推定主观明知”  应属过失犯罪高巍直言:“推定主观明知”后就应该属于过失犯罪,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而过失犯罪在量刑上就比故意有所减轻。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曾粤兴:对于“犯意诱惑”可进行无罪辩护  在毒品的死刑案件方面,曾粤兴表达了两个“事与愿违”:高频率适用死刑事与愿违、低水平证据适用事与愿违,且两者相辅相成。  曾粤兴说,为了达到打击毒品犯罪的目的,我国在毒品犯罪证据适用、特别是死刑案件证据适用中存在不少问题。无法认定为毒品的物品、含量无法提取无法鉴定的物品、不属于毒品目录中的毒品、误将毒品原料认定为毒品等等,因此,律师在毒品物证种类和纯度的鉴定上还有辩护空间。对于侦查机关“机会诱惑”的,可进行免死辩护;对于“犯意诱惑”的,可进行无罪或者免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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