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松 发表于 2011-6-29 02:30:40

泸西县向阳供销社董事会6人被判刑

  云南省泸西县向阳供销社以主任、董事长王存芳为主犯的董事会6人,利用职务便利,在收购烟农的烤烟时,采取“调整级别,产生升溢”的手段,将“升溢款”私分。近日,王存芳等6被告人分别被泸西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了刑罚。
  
  据泸西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这起案件是涉农职务犯罪采取手段的新动向。泸西县向阳供销社于2005年1月改制为“向阳供销股份合作社”,被告人王存芳任主任、董事长,被告人马红绕任副主任、副董事长,被告人李增明任副主任、副董事长,被告人张生任副主任、副董事长,被告人赵树云任副主任、副董事长,被告人李存英任董事成员兼出纳。
  
  该供销社拥有所霞区内的烤烟代收代购业务权,每年都有数额比较大的收入。在2005年1月至2008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存芳提议,其他5被告人赞同,在收购烟农的烤烟时采取“调整级别,产生升溢”的手段,也即“低级别”的收购、“高级别”的上交,从中产生了“升溢款”63.4万元,将其放在供销社设立的“小金库”,5次合伙进行私分。其中:王存芳分得17.5万元;马红绕分得11.5万元;李增明分得11.5万元;李存英分得7.9万元;张生分得7.5万元;赵树云分得4万元。6被告人共占有了59.9万元,其余的3.5万元,照顾性地分给了3名有关人员。  
  
  该案提起公诉后,泸西县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存芳、马红绕、李增明、李存英、张生、赵树云6人,利用职务便利,以王存芳为主将本单位的资金63.4万元私分占为己有的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存芳系主犯,依法处罚;其他5被告人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存芳等6人在检察院立案侦查前,在县纪委、检察院就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各自退清了赃款。据此,法院于5月26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存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被告人李增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被告人马红绕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被告人李存英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被告人张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被告人赵树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半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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