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276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挂牌
昆明市276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挂牌 日前,昆明市卫生局和昆明市教育局组织市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技术评审组专家,对初评合格的354所托幼机构进行了卫生保健工作复评,有276所幼儿园通过复评,成为“卫生保健合格单位”。此次挂牌成为“卫生保健合格单位”的幼儿园,仅占纳入昆明市卫生保健管理的31.6%。873所机构纳入保健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昆明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昆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针对幼儿园的卫生保健评审工作。在各县(市)区初评的基础上,由昆明市卫生局和昆明市教育局组织市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技术评审组专家,对经县区初评合格的354所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工作复评。
近日,昆明市卫生局召开了“2013年昆明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总结会”。会上,向全市各县(市)区卫生局、妇幼保健中心及部分幼儿园代表通报了评审结果,向合格单位颁发了证书及牌匾,同时将评审情况向市教育局进行了反馈。
2013年各县(市)区托幼机构年度报表统计显示,目前纳入昆明市卫生保健管理的托幼园所数为873所,较2012年增加了34所,其中公立幼儿园178所,私立托幼机构695所。在园儿童总数155246人,较2012年增加0.1%,其中0—2岁5067人,3—6岁150179人。而在此次评审中,县级共初评幼儿园655所,合格354所,初评合格率为54%。市级共复评幼儿园354所,合格276所,复评合格率为78.9%;不合格75所,不合格率为22.1%。经县级初评、市级复评,全市共有276所幼儿园被评为“卫生保健合格单位”。而挂牌“卫生保健合格单位”的幼儿园,仅占纳入昆明市卫生保健管理幼儿园的31.6%。
近三成幼儿园无保健室
会上同时通报了全市托幼机构的构成、膳食管理、健康检查等情况。在保健室配备方面,873所托幼机构中,配备保健室的有616所,较2012年增加5.3%。其中,保健室面积不达标的有180所,占托幼机构总数的20.6%;无保健室的有257所,占总数的29.4%;配备标准体检设备的有391所,占总数的63.5%,体检设备不齐或无体检设备的有248所,占总数的36.5%。
在卫生保健人员配备及培训方面,全市纳入卫生保健管理的873所托幼机构,有281所无保健人员,占32.19%,154所未按比例配齐。占17.64%。全市787名保健人员中,专职保健人员426名,兼职保健人员361名。在保健人员中,保健医209人,保健员579人。参加卫生保健知识上岗培训合格并取得合格证的577人,合格证过期64人,未参加卫生保健知识培训的有146人,保健人员培训率81.5%。全市托幼机构保育员有3571名,取得保育员证的仅有2614名,持证上岗率为73.3%;炊事员有2068名,经过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知识培训的仅有1306名,持证上岗率为63.2%。
目前873所托幼机构中,开展带量膳食、膳食调查与营养计算的有230所,占26.4%,较2012年有所增加,而开展该项工作的幼儿园主要集中在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个主城区。
在园儿童健康状况提高
儿童健康检查方面,目前在园儿童155246人,进行定期体检的有150553名,定期体检率为97%。进行定期体检的在园儿童中,年龄别体重均值上百分率为38.2%,较2012年提高1.7%;年龄别身高均值上百分率为39.8%,较2012年提高0.3%;身高别体重均值上百分率为41.0%,较2012年提高1.5%。进行定期体检在园儿童,总患病率为17.2%,较2012年减少1.4%;营养不良患病率为6.3%,较2012年减少0.2%;肥胖患病率为2.6%,较2012年增加0.2%;佝偻病患病率为1.3%,较2012年减少1.2%;贫血患病率为0.7%,较2012年减少0.1%;龋齿患病率为38.5%,较2012年减少0.6%。这些数据说明,在园儿童总的体格发育水平以及健康状况较2012年有所提高。
而绝大部分托幼机构均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对入园儿童、教职工进行入园和定期体检,但仍有少数托幼机构教职工体检项目不完善或不全面。
针对评审结果及目前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现状,昆明市卫生局副局长李凌说:“评审中,我们发现全市还有很多幼儿园没有设立保健室,保健医、保育员严重缺乏,还有一部分保健人员无证上岗;很多幼儿园卫生保健基础设施设备不到位或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部分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仍有不少空白,例如传染病管理、体弱儿管理、带量膳食等还没有开展起来。全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不一、质量参差不齐,需要卫生部门、托幼机构更加重视,及时调整,不断整改和提高。我们也会将卫生保健评审工作长期进行下去,对于未通过评审的单位,我们要求他们尽快整改准备接受再次评审,对于通过评审的单位,我们将定期检查审核,督促其继续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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