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阿黑 发表于 2011-4-26 08:25:50

就业歧视是用工单位的不良嗜好

  就业歧视,在就业环境不容乐观的现实情况下,愈发成为一道有损公平的怪诞风景:从“传统”的性别、年龄歧视、学历,到“创新”的身高、相貌、背景甚至生辰八字、嗜好……而这些,都无一例外地说明:就业歧视不但存在,而且愈演愈烈。
  近来,就有两个关于就业歧视的新闻:一个是安徽皖南医学院在招聘过程中要求现场量身高,矮于170cm的男生和矮于160cm的女生“免谈”;另一个是在武汉鲁巷光谷广场武汉大学生就业市场,3家用人单位招聘简章不约而同出现“无不良嗜好”的要求,让求职者颇感为难。(据3月14日《广州日报》、《武汉晚报》)
  就这两个要求,笔者实在很难想象其与就业有什么必然的联系:身高并不能决定着一个的智慧和能力水平,高校招聘教师凭什么设置身高这样的就业门槛;既然社会有法律法规、单位有规章制度,为何要祭出“不良嗜好”这样的苛刻条件,并且不良嗜好本身就是个模糊的生活概念,喝酒算得上是不良嗜好,但是很多单位招聘却偏爱“海量”的交际人才。
  由此可见,无论是身高要求还是“不良嗜好”的模糊概念,都是用工企业在就业难环境下设置的歧视条件。而他们的这种偏好,实际上是建立在损害劳动者权利和损伤社会公平的基础之上。社会正致力于就业公平环境的改善,譬如,近些年在各方面的努力下,乙肝携带者就业遭歧视的问题正得到改善。可是从整体环境来看,就业歧视非但没有消解,更是此起彼伏,各种荒诞的理由也是层出不穷,劳动者的平等权利正是在各种歧视的眼光中受到侵犯,就业公平对于社会而言也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想。
  实际上,就业歧视才是用工单位的“不良嗜好”,而且这种嗜好在就业难的现实环境下有愈加泛滥的趋势,这无疑深重地损害了就业公平。公平就业环境的形成,从根本上而言,是要用工单位尊重劳动者的权利,以法律法规为底线。用工单位和用工者之间,理应是公平的,用工者不能以施舍者的身份,恣意地践踏劳动者的权利和社会公平。而从各种荒唐的限制条件来看,用工者显然是在践踏权利、罔顾公平。而这些行为,显然也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要改掉用工单位就业歧视的“不良嗜好”,拓宽就业途径的同时,还是要将就业环境的改善回到权利和法治的轨道上来。劳动者的权利有保障,用工单位能够奉公守法,就业公平方能得以更好的实现。

石头籽 发表于 2011-4-27 05:12:02

中国特色。这事儿太多了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就业歧视是用工单位的不良嗜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