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志 发表于 2013-4-23 00:59:02

云南日报:领导座驾因公就可超速吗?

  云南日报:领导座驾因公就可超速吗?近日,微博上认证为“华藏寺高速交警”的官方账号发布消息称,在限速120公里的路段上抓拍到甘H·00002牌照的越野车以194公里时速行驶,超速达61%,并同时公布了该车的照片。某报记者18日上午从武威市政府了解到,超速车确系武威市政府某位副市长乘坐车辆,之所以超速是“工作原因”,副市长对车速“没感觉到”。为此,因公超速行驶的话题备受热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这从法律上明确了超速行驶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然而某位副市长却企图将“因公”作为超速行为的挡箭牌。

  因公可以超越法律法规吗?笔者以为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是此事事件的关键点。当今,“法治”这一词语早已写入中小学教材,可以说法制的日渐成熟健全使“法治”进入人民大众的视野。人们凭借着朴素的感觉也能够认识到超速是一种违法行为。

  某副市长的所作所为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公路上其他司机的安全。超速行使,对此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违法交通法规,应予以处罚。而法律并没有规定某一级别的官员有权力因某件公事而超速行驶,并且从新闻中看不出,这因公二字中的公字究竟是哪一件大事。

  另外,法律是在保护公民的隐私的同时,倡导积极的因公行为而排斥徇私的动机和目的。 由此,该副市长有必要说明情况。当然即便是因为公事而超速,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罚,公事和违法并不是一回事,因公并不能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充其量,能够在情理上获得大众的理解。

  先哲康德认为:“人的本性是一种非社会的社会性,即一方面人具有社会性(公共利益);但另一方面要作为个体而生活(私利性方面),以便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行事。” 无论是谁,都可以享受飚车的快感,以至于快到自己都没有感觉到,但个人感觉到不代表法律没有感觉到。

  法治是一种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法治主张法律至上,而非个人权威至上。无论是法律权威的树立、法律情感的培养还是法律能力的提高,主要来自于法治实践。事实证明,如果一边要求学法守法,树立法律的权威,一边却在不断发生执法违法、徇私枉法、假公济私的行为,必将会大大削弱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助长蔑视法律情结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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