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zailuquan 发表于 2013-4-12 12:15:01

刘志军案有多少个特别之处?

  刘志军案有多少个特别之处? 昨天,原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市检二分院认为,刘志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据悉,刘志军案涉及的行贿人为山西女商人丁书苗等10余人,除受贿5000余万人民币外,还有美元、欧元、港元,共计金额约6000万元人民币。滥用职权罪则是涉嫌帮助丁书苗非法获利30亿余元。

  刘志军案除了上面4个“特别”,笔者从公开报道的材料中疏理出还有诸多“特别”之处,比如:

  在铁路建设中,通过暗箱操作建设项目,使内定企业中标。即运用建筑招投标的潜规则“特别”胆大妄为,于是才有为丁书苗在投资高铁相关产业、中标铁路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使丁书苗涉嫌从中非法获利30亿余元,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一事件又一次给我们特别敲响警钟:若不“把权力关进笼子”,(招投标)制度定立的再好也没用;

  刘志军案也是政企不分的行政体制种下的恶果,政企不分,才缺乏制度约束,才使得巨额的资金和资源实际上被掌控在少数几个人手中,酿成了特别重大的腐败案件。又因为政企不分的垄断,便使投资风险没有明确的承担主体,投资效率低、效益差,高铁高负债上万亿便不足为奇。垄断还造成了多年无法解决的运力供应紧张。“黄牛”盛行,车皮难找,衍生出一批铁路三产企业,相关干部的裙带公司亦从中牟利。触目惊心的权钱交易,正是“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特别例证。因此新一届国务院成立以后立马撤消铁道部,结束了这一政企不分。

  从“案件内情”中得知,上世纪90年代,刘志军和丁书苗相识,通过中间人的引荐,交往逐渐增多。那时他还是个厅局级干部,就与这个小学没毕业,但胆子很大,从收鸡蛋、开小吃摊一直做到煤炭运输生意的丁书苗勾搭在了一起,其中很重要的“亲合力”就是丁书苗充当了大皮条客,由此,刘志军就能睡上众多美女,包括后来的“红楼女星”们。这说明刘志军是“一路带病,一路提拔重用”的人。刘志军的滥权、贪污、好色也不过是当今腐败官员的“时代特征”,他也并不十分隐蔽的贪腐行为能一直腐下去,再次说明我们脱离了“群众监督”特别危险、特别可怕!长期以来,只要某某人被列入“后备干部培养对象”,此后的“病情”诊断就被忽视或省略了,刘志军案又给我们提出了特别警示。

  从“案件内情”中还得知,丁书苗曾出4000万帮刘志军“捞人”——被“捞”的是贪官、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达。刘不惜化这么大代价“捞人”,是怕何洪达“咬”出他来呢,还是另有隐情?这种“捞人”的事,绝不会“始”于刘志军,也不会都是失败而告终,要不就根本不会有这种“市场”。这给司法腐败又增添了个特别鲜活的例子。

  律师高子程昨天在电话中对记者说:“他让我保他不死,这个我保证不了。”看来大贪也怕死,其实贪官们本来就没有特别高尚的气节!

  刘志军案的特别之处可能还会找出许多,但等待刘志军的肯定将是法律的严惩,那么我们能不能从这些特别中吸取诸多的教训呢?

  古洋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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