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被逼卖淫幼女之母上访被劳教 警方说明情况
永州被逼卖淫幼女之母上访被劳教 警方说明情况 昆明论坛小编导读 “永州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发生在2006年,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06年10月3日下午5时许,周军辉强行将被害人受害人带至被告人秦星、陈刚开设的“柳情缘休闲屋”卖淫。当晚10时许,秦星安排店内雇员带受害人到柳子大酒店三楼一房内卖淫,收取100元费用。后秦星又安排受害人在休闲屋二楼内卖淫两次,收取200元费用,后周军辉与秦星结算,领走了卖淫所得210元。当日周军辉和陈刚还打了试图反抗的受害人。此后,在明知受害人不满十四岁的情况下,秦星、陈刚仍逼迫受害人卖淫3个月,在此期间,受害人还被刘润、兰小强、秦斌、蒋军军四人轮奸,直到2006年12月30日被其家人发现报警后得以解救。
此案经媒体披露后引发全国轰动,而受害人母亲唐慧希望法院判处七名被告死刑,但该案审理几经波折。直到今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才做出终审裁定,秦星、周军辉被判死刑,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被判无期徒刑,秦斌被判有期徒刑15年。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对秦星等人的死刑进行复核。
判决回顾
2008年4月8日,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秦星、陈刚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周军辉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被告人刘润、兰小强、秦斌犯强奸罪;被告人蒋军军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秦星、陈刚招募、纠结、指示多人从事卖淫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罪名成立;秦星、陈刚、周军辉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不满11岁的幼女卖淫,致其感染性病和出现应激性精神障碍,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罪名成立。秦星被判处死刑,陈刚被判处无期徒刑;周军辉被判处死刑;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等人强奸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6年、15年。
被告人周军辉、秦星、陈刚各赔偿乐乐经济损失2万元,刘润等3人赔ダ掷志盟鹗?万元,共计9万元。而一同参与轮奸的秦斌却一直在逃,未受任何惩处。此外,不履职的民警杨某被“严重警告”。
2008年8月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245号刑事附民事裁定,撤销永州中院(2008)永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9年2月21日,永州市中院作出(2008)永中刑一重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秦星、周军辉死刑,陈刚、刘润无期徒刑,蒋军军有期徒刑16年、兰小强有期徒刑15年。这次判决后,秦星、周军辉等人提起上诉。
2009年10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3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永州中院(2008)永中刑一重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永州中院重审。
2010年3月28日,永州市中院经过再次审理后作出(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附民事判决,判秦星、周军辉死刑,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无期徒刑,判处秦斌有期徒刑15年。判决后秦星、周军辉等人再次提起上诉。
2012年2月2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甘元春、胡益华律师作为本案的刑事附民事律师参与了本案的审理。
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永州市公安局关于唐慧被执行劳动教养有关情况的说明
8月3日,媒体对我市零陵区唐慧被劳动教养一事进行了报道。为了使广大网民了解事实真相,特将此案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唐慧之女张某某被周某某、秦某等7人强奸、强迫卖淫一案,经今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2名被告人死刑、4名被告人无期徒刑、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
在案件审理期间和案件判决后,唐慧为了达到“判处7名被告人死刑”的目的,分别于2011年3月至今年7月,先后7次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党代会代表住地、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大门口、长沙市雅礼中学、长沙市南门口和湖南省公安厅大门口,大吵大闹、堵门拦车。特别是2011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唐慧和其家人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无理取闹,晚上睡在立案大厅,连续滞留15天,致使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无法正常办公;2012年5月22日上午8时许,唐慧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口手举状纸跪地喊冤,欲冲进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执勤武警极力劝阻,院里有关领导出面做工作,唐慧根本不予理睬,反而趴在大门处,影响车辆正常通行;2012年6月2日下午五点钟,唐慧与其婆婆到湖南省党代会代表住地,唐慧跪在地上,强行拦阻正在接送党代表的车辆;2012年7月3日上午,唐慧及其丈夫到湖南省公安厅大门口举牌跪地喊冤,拒不理睬工作人员劝解,工作人员将其搀扶到信访接待室后,唐慧在信访接待室跪地并以撞墙相威胁,后又到公安厅大门口哭闹。唐慧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今年8月2日,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唐慧劳动教养壹年陆个月。
人民舆评:永州卖淫案,警惕民心渐行渐远。永州市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在延宕6年后,永州卖淫案近日形势急转直下,出现了令人目瞪口呆的结局——受害者的母亲唐慧被劳教一年半。
6年前,这名永州幼女被胁迫至休闲屋卖淫3个月,接客百余次,还遭到轮奸,染上了性病,落下终身不育。其母亲唐慧历尽千辛万苦,自力救出女儿,并以跳楼相逼,才得以启动刑事程序。法院审理过程依然一波三折,直到今年6月湖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秦星等2名被告被判处死刑,5名被告分获无期或有期徒刑。
8月5日,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帖,解释唐慧被劳教是因为多次在公安、法院、人大等地点“哭闹”、“跪地喊冤”、“连续滞留”、“撞墙相威胁”,“严重扰乱了单位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然而,此帖受到网民几乎一边倒的质疑,批评这个做法击穿了东方“政治伦理的底线”。
对唐慧的这些举动,有人看到的是基层民众维权的艰辛:在公权眼里这是“无理取闹”。网友“帅气的卡爸”跟帖说:“对这样一个苦命母亲劳教,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凯迪网友沉痛提议《天黑了,请每个人给唐慧写一句话吧》。
湖南省纪委干部陆群(网名“御史在途”)在微博呼吁:有关部门对唐慧暂予“所外执行”,“如其上访行为确有过激甚至违法之处,再作一次过细工作”,“不要对受害者家庭造成二次伤害”。
更有媒体爆料:首犯秦星系永州警方官员的亲属,曾有警察协助其伪造“立功材料”以求减罪。永州市公安局的官方微博对此断然否认,但仍未澄清网民的疑虑。
近年来,湖南倡言依法治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的法治四部曲,开创全国先河。省委书记周强旗帜鲜明:“法治环境已成为一个地方的核心竞争力。”湖南籍网友邓飞诚挚期待:唐慧的事需要让高层看见,但我们更要学习依靠事实和使用法律,而不是裹挟舆论来解决问题。“走法律流程可能会缓慢一些,但结实、稳健和运转有力,并可成为一种日常的方式保护更多唐慧。”
1200年前,柳宗元在永州名篇《捕蛇者说》中,告诫“苛政猛于虎”、悍吏毒于蛇。时事评论员刘洪波警告说:“永州案件正在成为一个消解正义、公正、秩序和公民基本信念的现场”。《长江日报》日前刊发评论员文章《赶快收拾人心》,批评诸多群体性冲突,是地方政府在攸关民众利益问题上,表现出对民意的轻视傲慢,蛮横与霸道,与民心渐行渐远。(祝华新)
微评论:让“正义实现”经得起人民对比
因“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受害者母亲唐慧被判处劳教,如果警方回应所言属实,唐慧也算是“罚当其罪”。但许多质疑并不会因唐慧的“收监”而消弭:同样属于公权力作为的案件,一个未满11岁的女孩被强迫卖淫,为何要母亲以跳楼相逼才得以立案?为何要等到“上级批示”才启动司法程序?与劳教唐慧相比,这又是怎样一种执法态度和执法效率?
或许,在一些人眼里,许多老上访户确实会胡搅蛮缠、无理取闹,但倘若我们的执法者都能拿出给外国人寻找失窃自行车的效率,都能在第一时间一视同仁、秉公执法、严肃办案,一个母亲是否会走到以不明智、甚至偏执方式寻求说法的道路上去?公共秩序的确不容任何人扰乱,而一个幼女的遭遇当初又是如何被对待的?而现在,永州警方出具、而法院未予采信的罪犯“立功证明”,是否也应该给出更加令人信服的说法?正所谓,“天下难治,人皆以为民难治也,不知难治者非民也,官也。”(范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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